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0號
原 告 林秀美
被 告 科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家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 12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1 年1 月2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 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順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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