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16號
SCDV,101,補,116,2012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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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6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高雨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穎聰陳勝杰李沛昀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玖萬零肆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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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