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30號
原 告 天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雄
被 告 梁約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街25巷7 號5 樓,此 有被告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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