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莊鑄榮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公示催告程序亦適用之。次按公示 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 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 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之日為被告時,依各 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57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標的即遺失之證券證券發行公司台豐興業股份有 限公司,主營業所為:彰化縣大村鄉○○村○○路77號,非 在本院轄區,有掛失函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 彰化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