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39號
聲 請 人 鄭玉春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和春印刷行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
資或合夥)。
②票號AB0000000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原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付款人未蓋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