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949號
SCDV,101,司促,949,2012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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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949號
債 權 人 煙波行館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嘉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得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對債務人劉得慈請求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彭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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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