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891號
債 權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
代 理 人 田明德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玉金、黃健雄、黃健華、黃健良、黃月花、
黃月娥、黃月萍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林玉金、黃健雄、黃健華、黃健良、黃月
花、黃月娥、黃月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宋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