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303號
SCDV,101,司促,1303,2012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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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303號
債 權 人 陳惠珍即大華當舖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藍育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本件債務人為藍育民一人,民國101年2月20日之
補正狀何以請求連帶給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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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