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303號債 權 人 陳惠珍即大華當舖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藍育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釋明本件債務人為藍育民一人,民國101年2月20日之 補正狀何以請求連帶給付?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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