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1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訴訟代理人 侯鴻儒
被 告 冠宏特殊鋼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周鳳英
被 告 張春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訂於民國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之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一○六年六月八日上午十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經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06年6月28日下 午4 時許,在民事第九法庭宣判,惟因本院已經形成心證, 判決書亦已經製作完成,且審酌上情,認並無讓當事人久候 之必要,準此,提早宣判即有利於當事人,爰變更宣判期日 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當事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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