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472號
SCDV,100,訴,472,20120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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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72號
上 訴 人 鄭明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福培間因100 年度訴字第472 號確認抵
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台幣(下同)1,8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交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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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