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32號
原 告 賴開隆
訴訟代理人 陳偉民律師
被 告 林獻銘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19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第一頁第十五行關於「事實」之記載,應更正為「事實及理由」;第十頁第八行最後漏載「原告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爰補記載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兆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