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270號
SCDV,100,訴,270,2012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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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270號
原   告 張仁政
被   告 蕭伶惠
兼 訴 訟 張仁忠
代 理 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9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張仁政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張仁政負擔千分之六,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張仁政如以新臺幣貳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張仁忠蕭伶惠係原告之兄嫂,被告等2人現居住於新 竹縣竹北市○○○○街98巷5號2樓,原告居住於同建物3樓 。原告自民國85年起,因不滿被告張仁忠欣喜兩造之父即將 往生,於父親出殯後即不恥與其交談,至兩造之母張鄒秀英 96年未肯將全數家產交付被告,被告夫婦即恐嚇母親如不將 全數家產交付,即不會讓其好過,所學法術更可殺人於無形 等語,被告等始於共用空間大量設置針孔攝影機、竊聽器, 並隨身攜帶錄影筆、錄音筆,藉以種種忤逆言行挑釁母親以 提出告訴,被告張仁忠於97年11月3日欲拉攏原告對付母親 ,然遭原告拒絕怒斥被告你這骯髒東西,10幾年來沒和你說 過半句話你還看不懂是不是,你這畜牲不如的東西,天不收 你,我會收你,然而,自此原告之惡事即不斷發生,至今未 息。
(二)被告等對原告所為之侵權行為,分述如下: 198年1月4日20時48分,原告與被告張仁忠於住家一樓發生肢 體衝突,被告張仁忠毆打原告成傷,被告張仁忠經鈞院99年 度易字第186號刑事判決、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1103號 刑事判決拘役40日確定。
2然被告等以自行加工方式,遲至同日22時36分至醫院取得驗 傷單,再加以偽造之錄音光碟及譯文與其它杜撰劇情,影響 承審法官心證,致原告亦遭到鈞院98年度易字第187號刑事 判決傷害、恐嚇有罪處拘役60日確定,原告受莫白之冤。 3原告因上開被告毆打行為等待就醫驗傷時,即同日21時10分 時,卻遭被告蕭伶惠於住家一樓外一再辱罵原告狗養的、狗



生的等語,被告蕭伶惠之行為係公然侮辱行為,造成原告之 損害。
4被告夫婦自96年積極設計控告母親後,母親之公文信件經常 未收到,而在該夫婦自98年一再以偽造證據對原告提告後, 原告所有信件更是全數遭竊。98年9月12日原告裝設友人提 供之針孔攝影機,於17日便拍攝到被告張仁忠竊取信件。98 年11月底原告於信箱內放置監聽器材,又調整針孔偽裝物角 度後,被告張仁忠竟竊取該監聽器材,並一再拆閱告訴人信 件及翻看信箱,此皆有錄影為證,且被告蕭伶惠亦多次翻閱 原告之信箱,造成原告之損害。
5原告於98年6月初遭被告張仁忠數度跟蹤,數日後兩度遭不 明車輛企圖攔截、追撞,又於同年12月8日至11日短短4日內 ,被告張仁忠又基於不明原因六度跟蹤原告。
6被告夫婦97年12月26日自毀其所有之車號GW2-535之機車, 除多次對原告提出毀損告訴外,並常以該車為殊多虛構情事 之開場白,極力詆毀原告。被告張仁忠更於99年8月24日( 中元節)製造招魂幡日夜懸掛,藉以威嚇原告造成心理上的 恐懼與壓力,原告不改事事造假之慣性,在該招魂幡貼上毀 車者為無恥惡徒字句,藉以掩飾惡行並向他人誹謗原告,甚 而當著原告面前,肆無忌憚的以作法方式,拿該招魂幡口中 唸唸有詞,對著原告之機車施法。
7原告於76年間,因年少輕狂犯下殺人重罪,後因受不了良心 譴責而於79年向警方自首,自11年前接觸宗教後,每日念經 迴向,11年來未有間斷,然被告夫婦一再宣傳原告20年前之 不堪,以達原告所言不具證據力,而在原告拒絕其拉攏後, 更是將原告之過往,改編為詛咒先父之逆子惡徒,並多次向 外人宣傳,致原告之名譽嚴重受損。
8因被告夫婦數年來之所為,已超出常人所認之大逆不道範圍 甚多,母親在傷心之餘便提出撒銷贈與官司,然該夫婦卻無 恥的積極進行脫產之舉,而於99年7月26日9點41分,於現址 戶外,被告張仁忠因不滿原告對房屋仲介業者說明尚有民事 訴訟之事,竟一再以兇狠的怒瞪方式挑釁原告,在原告不為 所動後,更是以張口無聲之方式恐嚇原告,原告以手機對其 錄影時,其仍無視於法律而辱罵原告為流氓。原告賠償友人 數萬元因遭被告張仁忠竊取器材之費用後,友人再次提供監 聽器材,原告亦只敢偶爾放置機車車座內,卻仍錄得被告等 對原告誹謗之言,如98年12月9日23時、99年4月5日12時, 被告等2人於住家一樓外向他人宣傳原告是殺人犯等語,更 可顯示被告張仁忠極欲入原告於罪及玩弄法律之心態。 9被告夫婦自96年起,為便於構陷母親入罪及監視原告,在未



經原告同意下,於與原告共用之空間大量設置監視、竊聽設 備,99年2月21日增設紅外線攝影機角度,明顯為加強監視 原告之一舉一動,被告張仁忠目前裝設的監視器共有三處, 此公然嚴重侵害隱私之侵權行為,亦讓原告精神感到極大之 壓力。
(三)綜上所述,原告這數年來處於處處遭監視,時時遭竊聽之環 境中,又因被告等不斷以種種偽造證物及不實謊言對原告加 以控告、誹謗,而常遭他人異樣眼光,更因阻礙其等種種忤 逆行為而受各種惡毒手段對待,原告今依民法184條、185條 、193條、195條、196條之規範,狀請鈞院鑑核,准如起訴 之聲明而為之判決,以遏止被告張仁忠蕭伶惠持續不斷對 原告之種種侵害行為。
(四)對被告抗辯所為之陳述:
1原告之信件,自96年夏季起即經常失竊,而自98年5月起至9 月中旬止,除了碰巧遇到郵差,其餘信件更是全數遭竊,於 此期間,亦有數名鄰居告之多次看見被告張仁忠竊取原告信 件,原告於98年9月17日拍攝到被告張仁忠在郵差送信未及 一分鐘即竊取原告信件,然於數日後該針孔即為被告張仁忠 所發現。98年11月底原告於信箱內放置由友人提供之監聽器 材,在原告調整針孔裝物角度後,被告夫婦誤認該針孔拍攝 不到信箱,及其等以多種偽造證據及虛構劇情取得暫時保護 令後,行徑日益囂張拔扈,竟公然竊取該監聽器材,並一再 拆閱原告信件,及慣性翻看原告信箱,此均有錄影光碟片可 證,被告行為造成原告財物損失,並嚴重侵犯原告個人隱私 。
2被告雖否認其多次向他人宣傳原告是殺人犯及辱罵原告流氓 之情事,然此除有98年12月9日、99年4月5日及99年7月26日 之錄音光碟片為證外,並有兩造之母親張鄒秀英在場親聞, 此請法院傳喚證人張鄒秀英即明,況且被告夫妻亦於他案鈞 院99年度家護字第29號通常保護令中所提之抗告狀內,自陳 曾於他人面前指稱原告係殺人犯乙事。
二、被告則以:
(一)原告主張被告張仁忠於98年1月4日20時48分毆打原告乙節: 198年1月4日當日之實情為,該日晚上約8點45分時,被告張 仁忠由2樓下樓至一樓時,聽到原告張仁政匆匆忙忙由3樓快 速往一樓跑,當被告張仁忠已經走到一樓門口,欲開大門時 ,原告卻突然以拳頭往被告之後腦重擊,被告疼痛的大叫一 聲「ㄚ」,並隨即轉身,胸部又遭原告重擊,被告趕緊以右 手阻擋原告的繼續攻擊,再以右手反抓住原告右手臂,並以 左手將原告推到大門鐵門上,讓原告背靠在鐵門上,此時雙



方都有碰到鐵門旁牆上豎立的木棍,造成木棍倒下(造成鐵 門與木棍倒下之聲響),接著被告以左手虎手指口架在原告 張仁政之脖子控制其行動,被告:「你怎麼打我?」,見原 告張仁政不語,被告確定原告張仁政不再繼續攻擊後,始放 手讓原告張仁政離開,原告張仁政要離開時,則回應說:「 你竟敢回手擋我,我會告你傷害罪」,待原告回到3樓時即 報警對被告張仁忠提出傷害,而等候警察前來時,原告更站 在3樓的窗口,不時的以手指指著被告夫妻倆,再比出中指 ,並做出把食指往他自己的脖子橫割狀,做出要殺人割喉的 恐嚇動作。
2故兩造之肢體衝突實係原告先毆打被告張仁忠,此部分原告 亦經鈞院98年度易字第187號刑事判決處拘役40日確定。(二)原告主張被告張仁忠係以偽造剪接之錄音光碟及譯文與其它 杜撰劇情,誣告原告傷害行為,影響承審法官心證,致原告 受有鈞院98年度易字第187號刑事判決處拘役40日確定云云 ,被告否認之。原告所為之傷害行為,經被告張仁忠當場錄 音即被證十六光碟片之內容,該錄音並無剪接偽造之情形, 況經法院審理亦判決原告有罪確定,是被告張仁忠並無任何 誣告之行為。
(三)原告主張其於上開時地等待就醫驗傷時,遭被告蕭伶惠於住 家一樓外一再辱罵原告狗養的、狗生的等語。被告蕭伶惠否 認之,被告蕭伶惠絕對沒有於原告所指涉之時、點辱罵聲請 人,此部分已有鈞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偵字第8524號不起 訴處分書可稽。
(四)原告主張被告張仁忠多次竊取原告之信件、竊取原告信箱內 之監聽器材及被告夫婦多次拆閱原告之信件、翻閱原告信箱 云云。被告否認之,被告夫婦絕無為原告上開所指之行為, 此部分原告告訴被告張仁忠涉嫌妨害秘密等案件,業經鈞院 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7784號不起訴處分,原告聲請再 議,就涉嫌妨害秘密、竊取信件部分經高檢署駁回確定,另 有關竊取監聽器材部分發回續偵中。
(五)原告主張98年6月初,被告張仁忠數度跟蹤原告,98年12月8 日至11日,被告張仁忠又六度跟蹤原告云云。被告張仁忠否 認之,被告張仁忠從未曾跟蹤過原告,請原告舉證證明。(六)原告主張99年8月24日被告張仁忠製作招魂幡懸掛於住家一 樓機車上方,造成原告心理之壓力云云。
1因原告總稱機車係被告張仁忠所破壞,為證明該機車非被告 張仁忠所自毀,故懸掛招魂幡,期盼對毀損機車者能受天理 報應,被告張仁忠雖確實懸掛招魂幡,然已於99年12月底取 下招魂幡。




2況被告張仁忠多次看到原告張仁政以右手持劍指對著招魂幡 畫符並口中唸唸有詞,如今又稱「藉以威嚇原告母子,造成 心理上的恐懼與壓力」,既然原告無破壞機車之舉,又何必 懼怕,由此足證原告之狡詐。
(七)原告主張98年12月9日23時、99年4月5日12時,被告等2人於 住家一樓外向他人宣傳原告是殺人犯云云。被告否認之,請 原告舉證,況原告有殺人乙節係事實。
(八)原告主張99年7月26日9時41分,被告張仁忠於住家一樓外辱 罵原告流氓云云,被告否認之,請原告舉證。
(九)原告主張被告裝設有監視設備等,目前所有3個監視器均是 被告張仁忠所裝設,但裝設於信箱上方之第3支監視器並無 作用,且這3支監視器都裝設在公共場所,並無影響原告之 隱私。
三、本件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1準用同法第270條之1第 1項第3款規定,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及不爭執點如下(本院 100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筆錄):
(一)兩造不爭執事項:
1被告張仁忠蕭伶惠係原告兄嫂,被告等2人現居住於新竹 縣竹北市○○○○街98巷5號2樓,原告居住於同建物3樓。 298年1月4日20時48分,原告與被告張仁忠於住家一樓發生肢 體衝突,原告經本院98年度易字第187號判決拘役40日確定 ;另所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經同判決判處拘役20日,定應執 行刑為拘役50日(見本院卷一第146-153頁),被告張仁忠 亦經本院98年度易字第186號刑事判決、高等法院99年度上 易字第1103號刑事判決拘役40日確定(見本院卷一第155-16 4、23-24頁)。
3原告告訴被告蕭伶惠涉嫌妨害名譽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852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 見本院卷一第170-172頁)。
4原告告訴被告張仁忠涉嫌妨害秘密等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7784號不起訴處分(見本 院卷一第178-183頁),原告聲請再議,就涉嫌妨害秘密、 竊取信件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100年度上聲議字第 1238號駁回確定(見本院卷二第127-129頁),另有關竊取 監聽器材部分發回續偵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以100年度偵續一字第34號提起公訴(見本院卷二第130頁 )。
599年8月24日被告張仁忠製作記載「天理迢迢、為惡毀車、 正魂來赴領沾經咒往淨土、自在、神鬼動怒、千理緝兇」、 「12月26日下午4-5時許,車遭無恥之徒毀損,求助無門,



請天地鬼神緝兇,嚴懲惡徒」等語之招魂幡懸掛於住家一樓 機車上方,系爭招魂幡於99年12月底被取下,有照片在卷可 稽(見本院卷一第44頁)。
6原告76年間犯下殺人罪,經本院以80年度重訴字第149號刑 事判決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9年,減為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6年,再減為有期徒刑6年8月,褫奪公權4年。上訴 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1年度上訴字第1437號刑事判決共同殺 人,刑度與前揭本院判決刑度相同。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82 年度台上字第61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原告入監服刑後於 84年假釋出獄,並於86年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業據本院 調取上開刑事卷宗核閱屬實,影印判決附卷,並有被告之前 科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28、133-145頁)。 7被告張仁忠於住家一樓大門處裝設3支攝影機,有照片在卷足 憑(見本院卷一第214-215頁)。
(二)兩造爭執要旨:
198年1月4日20時48分被告張仁忠對原告之傷害行為,是否造 成原告之損害?
2原告受有本院99年度易字第187號刑事判決確定,是否係被 告張仁忠以剪接光碟方式所為之誣告行為?如是,是否造成 原告之損害?
398年1月4日21時10分,被告蕭伶惠是否於住家一樓外辱罵原 告「狗娘養的、狗生的」等語?如有,是否係公然侮辱行為 ?是否造成原告之損害?
498年9月17日13時14分,被告張仁忠是否於住家一樓門口前 ,竊取原告之信件?98年11月30日14時38分,被告張仁忠是 否於住家一樓前竊取原告信箱內之監聽器材?98年11、12月 間,被告張仁忠是否多次拆閱原告之信件?被告張仁忠、蕭 伶惠是否多次翻閱原告信箱,如有,是否造成原告之損害? 598年6月初,被告張仁忠是否數度跟蹤原告?98年12月8日至 11日,被告張仁忠是否六度跟蹤原告?如有,是否造成原告 之損害?
699年8月24日被告張仁忠製作招魂幡懸掛於住家一樓機車上 方之行為,是否造成原告之損害?又被告張仁忠是否持招魂 幡對著原告的機車唸唸有詞?如有,是否造成原告之損害? 798年12月9日23時、99年4月5日12時,被告等2人是否於住家 一樓外向他人宣傳原告是「殺人犯」?並指訴原告要殺害被 告全家?如有,是否造成原告之損害?
899年7月26日9時41分,被告張仁忠是否於住家一樓外辱罵原 告「流氓」?如有,是否造成原告之損害?
9被告張仁忠於住家一樓門口處裝設三支攝影機之行為,是否



造成原告之損害?
被告張仁忠蕭伶惠是否於98年9月3日將竊錄原告及其母親 之對話內容,剪接成98年9月3日下午12時45分之錄影光碟? 虛構原告預備殺人情事,向警察局提出告發,涉有誣告罪嫌 ,致原告受有損害。
如被告等2人造成原告之損害,則原告得請求損害賠償之範 圍及數額為何?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精神賠償之數額,應為 何始為合理妥適?
原告請求被告等應在三大報上頭版刊登道歉,是否有理由? 原告請求被告拆除共同空間之所有監視、竊聽器材,是否有 理由?
四、本院之判斷:
(一)98年1月4日20時48分被告張仁忠對原告之傷害行為,造成原 告之損害,構成侵權行為:
查兩造於98年1月4日20時48分許,在住家一樓樓梯間發生肢 體衝突進而互毆成傷,被告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186號判 決犯傷害罪,處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原告則經本院以98 年度易字第187號判決犯傷害罪,處拘役40日,亦得易科罰 金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第2點)。原告與 被告張仁忠互毆情形,已據本院刑事庭調查後認定:「張仁 忠係張仁政之兄,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 定之家庭成員關係。98年1月4日晚上8時45分許,張仁忠在 其位於新竹縣竹北市○○○○街98巷5號2樓住處,接獲其女 兒張沛琪來電要求張仁忠至新竹市南寮前妻住處接張沛琪返 家,張仁忠隨即於同日晚上8時50分許出門,適居住在同址3 樓之張仁政亦欲出門前往新竹光復路拜訪友人陳賜龍,兩人 復在新竹縣竹北市○○○○街98巷5號一樓門口內之樓梯間 相遇,因其等2人前即有嫌隙,張仁政張仁忠阻擋其離去 ,即伸手越過張仁忠身軀欲開啟大門而與張仁忠有肢體之碰 觸,詎張仁忠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徒手以拳頭毆打張 仁政之頭部1拳,張仁政亦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接續 徒手毆打張仁忠頭部後枕部、前胸各1拳,嗣張仁政跌倒後 ,張仁忠復接續前揭傷害之犯意,徒手以拳頭毆打張仁政之 臉部1拳,致其受有左眼挫傷、下唇部0.8×0.3公分擦傷等 傷害」等情明確,原告主張被告張仁忠於98年1月4日20時48 分對原告之傷害行為,造成原告損害,應依侵權行為法律關 係負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
(二)原告主張其受有本院99年度易字第187號刑事判決傷害罪刑 確定,係被告張仁忠以剪接光碟方式誣告造成,難認可採: 1原告另主張被告張仁政於本院刑事庭審理99年度易字第187



號傷害案件時,提出剪接光碟誣告其犯傷害罪,造成其損害 ,並以被告張仁政於上開刑事案件中出之證物三錄音光碟與 本案提出之被證十六錄音光碟內容不同,為其主張之依據。 惟經本院當庭勘驗上開二片光碟內容後,被告張仁忠於刑事 案件中提出之光碟內容為:「如果不是…(不清楚)(同時 有男子聲音,聽不清楚何人及內容為何)打人…(不清楚) 你敢去廟裡發誓嗎?『廟裡發誓嗎?』…(不清楚)(雜訊 )你以為有你媽,我就怕你啊?」,而於本院提出之光碟內 容則為:「如果不是…(不清楚)(同時有男子聲音,聽不 清楚何人及內容為何)打人…(不清楚)你敢去廟裡發誓嗎 ?…(不清楚)你以為有你媽,我就怕你啊?」(見本院卷 二第110頁),其內容除刑事案件中提出之光碟就『廟裡發 誓嗎?』一語有重覆疊詞之情形出現外,其餘內容均相符合 ,且刑事案件中提出之光碟較本案提出之被證十六光碟音質 較差而有雜訊(見本院卷二第109頁反面)。故被告張仁忠 辯稱:這是因為我的硬碟有毀損過,無法救回,這些光碟是 重複拷貝,所以會有一些問題等語,非無可能。 2況上開二片錄音光碟內容除有疊詞及音質差異外,並無何差 異。尤其本院刑事庭審理99年度易字第187案件認定原告有 無毆傷被告張仁忠之證據,除被告張仁忠之指訴外,並審酌 證人即到場處理之警員余振元之證詞,暨被告張仁忠於遭毆 打後立即報警,且與太太蕭伶惠於住家一樓街道等待警察到 場,警察到場後請被告張仁忠先行就醫,之後再考慮提告情 況證據,以及東元綜合醫院98年1月5日開立之診斷證明書、 就診病歷資料;並向該醫院查詢依被告張仁忠上開傷勢就診 時之情狀,有無虛捏之可能性,因而判認被告張仁忠之上開 傷勢並非源自一般推擠,且一般人亦甚難自身捏抓,衡情應 非自行捏造,而綜合審酌被告張仁忠受傷部位,與其指述遭 原告毆打之部位大致相符,前後一致,而認定原告傷害被告 張仁忠之犯行。由上開判決理由可知本院99年度易字第187 號刑事案件判處原告傷害罪刑確定,全未引用原告所指上開 光碟,而「廟裡發誓嗎?」一語出現一次或二次,對於原告 是否傷害被告張仁忠客觀上判斷亦無影響。準此,原告主張 其受有本院99年度易字第187號判處傷害罪,係被告張仁忠 以剪接光碟方式所為之誣告行為造成,顯然無稽,故原告依 此對被告張仁忠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難認有據。(三)被告蕭伶惠並未於98年1月4日21時10分,在住家一樓外辱罵 原告「狗娘養的、狗生的」等語,原告主張被告蕭伶惠對之 公然侮辱造成原告損害,應負侵權行為責任,亦非可採: 原告主張被告蕭伶惠對住家一樓外辱罵原告「狗娘養的、狗



生的」等語,前經原告提出告訴,已經檢察官勘驗雙方提出 之側錄光碟後認定:「告訴人(即本案原告)之錄音檔案, 勘驗結果為被告蕭伶惠稱『…不敢承認啊、為什麼不敢承認 哪、是狗養的好不好、為什麼破壞到樣子』、『誰弄的車子 啦,狗生的啦,狗生的啦』等節;而被告所呈錄音檔案,經 勘驗結果被告稱『狗娘生的可以吧、誰不敢承認啊。為什麼 不敢承認哪、是狗養的好不好、把車子破壞到這樣子、誰弄 的車子啦,狗生的啦、狗生的啦』等節,從而可知,被告當 時所述之上下文,係在質問告訴人是否為破壞其夫機車之人 ,而告訴人並未予以承認,被告乃氣稱破壞其夫車輛之人係 『狗娘養的』、『狗生的』,並非指述告訴人係『狗娘養的 』、『狗生的』,雖被告上開言語咄咄逼人,語氣辛辣,有 情緒化之反應,惟就當時情形,應僅係表達懷疑之心理,實 難認其主觀上有何公然侮辱之犯意」,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偵字第8524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一第170-171頁),並據本院調卷查明屬實。原 告於本案既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被告蕭伶惠對其有何公然侮 辱行為,猶持前詞主張被告蕭伶惠於住家一樓外辱罵其「狗 娘養的、狗生的」,自不足取。
(四)98年9月17日13時14分,被告張仁忠是否於住家一樓門口前 ,竊取原告之信件;98年11、12月間,被告張仁忠是否多次 拆閱原告之信件;98年11月30日14時38分,被告張仁忠是否 於住家一樓前竊取原告信箱內之監聽器材部分: 1被告張仁忠並無竊取及拆閱原告信箱內信件部分: ⑴原告主張被告竊取及拆閱其住處信箱內信件部分,業據本 院勘驗原告提出之側錄光碟(附件4-1、4-2),勘驗結果 為(見本院卷二第46-48頁):
部分畫面漆黑;部分畫面則無法判定翻閱信箱內信件之人 為被告張仁忠蕭伶惠;部分畫面被告張仁忠雖自承畫面 中人為其本人,惟該人雖有伸手至原告住家樓下信箱內摸 索,或取出信件查看外觀後放回原信箱之動作,惟並無開 拆或取走信件之舉。
⑵對此被告張仁忠辯以:我翻信箱是因為原告在該處有放監 聽器材,我們是要看他是否持續放監視器材,對我們違法 監聽…,有時郵差信會放錯,我看看是不是我的,如果不 是我的,我不會拿等語。查原告與被告張仁忠為兄弟手足 ,姓名僅有一字之差,信箱均置於住家樓下一樓外之同一 處所,惟二人感情不睦,結怨甚深,除隨時攜帶錄音設備 互相錄音錄影搜證外,已於本院刑事庭及地檢署提起多件 刑事訴訟等待傳喚,尤其原告對於在自家信箱中放置錄影



錄音設備之事實並不否認,並指訴被告張仁忠竊取其信箱 中之錄音設備(詳下述),足徵被告張仁忠辯稱:翻信箱 是要查看原告是否在信箱中放置監聽器材,且恐郵差錯置 信件,故會查看原告之信箱內是否有其自己之信件等情, 應屬可信。依本院上開勘驗結果,被告張仁政雖有伸手至 原告信箱內摸索,或取出信件後查看放回原信箱之動作, 惟並無開拆或取走信件之舉,自難認侵害原告權利而應負 損害賠償責任。
2被告張仁忠竊取原告信箱內監聽器材部分:
⑴此部分經原告提出竊盜告訴,檢察官偵查中勘驗光碟後認 定:「監視器錄影畫面顯示時間98年11月30日14時39分43 秒至14時39分48秒間,監視器拍到被告(即張仁忠)自告 訴人(即張仁政)之信箱取出錄音器材」等情,此有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7784號不起訴處 分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78-183頁)、「勘驗該監 視器錄影畫面結果,監視器錄影畫面顯示時間98年11月30 日14時39分43秒至14時39分48秒間,監視器拍到一男子頭 戴安全帽自告訴人之信箱取出監聽器材,被告(即張仁忠 )並於本署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自承伊為該男子,是被告於 上開時間確有將監聽器材自告訴人之信箱內取出一節,應 堪認定」,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度 偵續字第38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見本院卷二第131- 132頁),上情核與本院勘驗「畫面時間顯示14時39分43 秒時該戴安全帽男子似乎自上方信箱取出物品並離去」之 結果相符(見本院卷二第46頁反面)。
⑵惟被告張仁忠於本院及偵查中均辯稱:只是因好奇取出研 究,1分鐘後即放回信箱內等語。本件經檢察官勘驗結果 ,監視器錄影畫面顯示時間同日14時40分28秒至14時40分 32秒間,被告張仁忠確曾返回信箱前並抬頭往信箱方向查 看後走出監視器拍攝範圍,此情並據本院調查審閱屬實。 倘被告張仁忠確有不法所有意圖,應無須在取走監聽器材 後復返回信箱前並在信箱前駐足查看,是被告張仁忠辯稱 伊將監聽器材拿到旁邊騎樓研究,之後又走至信箱前往信 箱方向查看,研究原告在信箱內放置監聽器材可錄到什麼 、可錄多遠距離乙節,非無可信。又原告提供之98年11月 30日監視器錄影至該日14時40分40秒即結束,且原告於偵 查中表示:其僅擷取所提出之監視器錄影片段,其餘監視 器錄影資料約於7日後即覆蓋消磁,故現已無法提供較完 整之監視器錄影等語,故原告所提供之監視器錄影畫面並 非完整,無法判斷被告張仁忠所辯於1分鐘後,將錄音器



材放回原告信箱乙節是否屬實。審酌原告及被告張仁忠2 人感情不睦,結怨甚深,均於住家附近或隨身攜帶錄音錄 影設備互相搜證,已如前述,本件依前揭勘驗結果,雖被 告張仁忠確有將監聽器材自告訴人之信箱內取出之舉,然 原告既於99年間仍有以監聽設備對被告持續錄音之行為( 詳下述),本院尚難依前揭片斷截取之錄影畫面,即認定 被告張仁忠竊取原告所指之監聽設備,而應負損害賠償責 任。
(五)原告未能舉證98年6月初、98年12月8日至同月11日,被告張 仁忠跟蹤原告,或造成原告何等損害,自不得請求被告張仁 忠負損害賠償責任:
原告主張被告張仁忠多次跟蹤伊,並提出側錄光碟為據,惟 經本院勘驗原告提出之側錄光碟(附件13),勘驗結果如下 (見本院卷二第59頁反面):
1勘驗光碟98年12月8日部分:
時間顯示2009/12/08 08時25分03秒有一人騎車經過。 時間顯示2009/12/08 08時25分21秒時,亦有另一人騎車外 出。
2勘驗光碟98年12月11日部分:
時間顯示2009/12/11 11時42分33秒有一人騎車經過。 時間顯示2009/12/11 11時42分52秒時,亦有另一人騎車外 出。
被告張仁忠對於上開勘驗結果固不否認第二個騎車外出之人 為其本人,惟否認有跟蹤原告之舉,而原告提供之光碟側錄 範圍僅為兩造住處門口,故僅可知原告及被告張仁忠先後騎 車外出,並不足以判知被告張仁忠其後是否跟蹤原告,被告 張仁忠既否認跟蹤原告,原告亦未能舉證證明被告張仁忠有 跟蹤之行為,或對其造成何種損害,原告主張被告張仁忠應 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自不可採。
(六)99年8月24日被告張仁忠製作招魂幡懸掛於住家一樓機車上 ,或縱有持招魂幡對著原告的機車唸唸有詞,亦難認對原告 造成損害:
查被告張仁忠於99年8月24日製作記載「天理迢迢、為惡毀 車、正魂來赴領沾經咒往淨土、自在、神鬼動怒、千理緝兇 」、「12月26日下午4-5時許,車遭無恥之徒毀損,求助無 門,請天地鬼神緝兇,嚴懲惡徒」等語之招魂幡懸掛於住家 一樓機車上方,固為其所不爭執,並有照片在卷可稽(見本 院卷一第44頁)。惟此舉似係祈求鬼神查緝毀損車輛之人, 難認對原告有何權利遭到損害,原告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責任,自非有理。




(七)98年12月9日23時、99年4月5日12時,被告2人縱有向他人陳 述原告為「殺人犯」,並指訴原告要殺害被告全家,亦非妨 害名譽行為:
原告主張被告2人於住家一樓外向他人宣傳原告為「殺人犯」 ,並指訴原告要殺害被告全家,造成原告損害,固據原告提 出側錄光碟為據,惟經本院勘驗原告提出側錄之錄音光碟( 附件17之1),勘驗結果為(見本院卷二第60頁反面至61頁 ):
1勘驗光碟98年12月9日23時部分:
開始有2女人交談的聲音,惟內容聽不清。
0分45秒甲女:殺人犯,天生的殺人犯。
1分32秒男聲:今天是跟他們這些惡人對抗,我說那個不是 我們自己破壞的,作給他看,…給他作法,
破壞車子的人,我當然可以證明,我都有看
到,破壞車子的人他就怕。
1分54秒男聲:這我也不怕我跟你講,不怕他告,我們都有 證據拿得出來。
2分06秒乙女:公共的犯罪。
2分08秒男聲:不是,殺過人。
2勘驗光碟99年4月5日12時部分:
錄音品質低劣,非常不清楚開頭有一男子與一女子交談,惟 聲音微弱交談內容聽不清楚。
1分33秒男聲:…他要殺我全家。
1分35秒他人:他殺死人是不是?
男聲:對啊!要殺我全家?
1分47秒男聲:說我們要是破壞他車子的話他就要殺…,然 後又到警察那邊告我,又要殺我們。
2分1秒男聲:殺人犯又放出來,妳說我們要不要讓他進去關 。
2分11秒男聲:妳還不相信?車子再破壞他就要殺我們,現 在已經被判刑了,何況我還有錄音帶,他怕
我錄音。
2分54秒男聲:他如果繼續再打的話,他媽的,我就…。 3分29秒男聲:然後他告我殺人,他就說,就是那個就是那 個殺人犯,他告我誣告,告我傷害,她最小
的兒子。
3分48秒他人:趕快結束啦!
男聲:問題是他們不放過我…,他不願放下的話不 放過我們…,問題是他不放的話我為什麼放
,知道他們不願意放,然後那殺人狂這種東




西啊,就算我們,妳看喔!我們都是還有錄
音帶,證物在我們這邊喔!還有裝那麼多錄
音。
4分22秒男聲:像上次有錄音帶的話然後他就來罵,開始罵 ,現在他要殺我啊!後來我就告,對啊,他
有很多時間啊,然後他有錄影…,要出示時
間,時間,要有錄音帶時間,然後他現在有
錄音,他沒有錄影,叫作笨,我沒在怕…。
3查被告張仁忠是認上開第一段錄音內容為其與他人對話內容 ,惟辯稱:男聲是我沒有錯,甲女是我太太蕭伶惠沒錯,乙 女是誰時間太久我也不知道,到底甲女跟乙女是否同一人我 也不清楚,這個地點是我家一樓大廳我太太經營的肚皮舞教 室內盜錄的,是原告裝設竊聽器盜錄,如果是戶外應該會有 摩托車的聲音,但是光碟裡面並沒有,完全確定是室內盜錄 ,我們說話的內容也沒有錯,我當時是在說「我的車子被破 壞,我們曾經提出刑事告訴,原告提出不在場證明,讓我們 感覺很無奈,後來我們用招魂幡的方式,我們認為放破壞車 子的人,看到招魂幡就會害怕」,原告確實恐嚇要殺我們全 家,在98年度易字第187號的判決書內原告有承認他要殺我 們,另外我的機車被破壞,當初懷疑是原告所做等語(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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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