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63號
原 告 謝俊雄
陳月桃
謝理傑
謝聰倫
黃振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
複 代理人 蕭欣怡律師
陳正孟
被 告 王中林
周美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桂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99號返還股份等事件全案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99號返還股 份等事件所涉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 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