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0年度,92號
SCDV,100,簡上,92,20120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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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92號
聲 請 人
即 上訴人 汎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聰淵
聲請人對於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92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續
行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訴審於準備程序中,未依聲請人聲請進行 調查證據,又未當庭說明不予調查理由,即行言詞辯論;聲 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要求調查證據,法院亦未調查即行結案 ,復未於判決理由中說明,爰聲請續行訴訟等語。二、查聲請人因不服本院100 年度竹簡字第185 號請求確認債權 關係不存在事件之第一審判決,而於民國(下同)100 年 9 月27日具狀聲明上訴,經受命法官訂於100 年11月1 日行準 備程序,因兩造均未到庭而終結準備程序,嗣本事件經本院 於100 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1 年1 月4 日宣判 而確定,是本件訴訟程序既已終結且確定,即無從續行訴訟 ,聲請人所請,即不應准許,爰駁回之。
三、又聲請意旨中所指之應予調查證據未予調查部分,本院業於 判決理由中敘明並無鑑定必要,亦無送鑑定之理由(見判決 書第七頁),聲請人此部分所指應有誤會,併予敘明。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南薰
法 官 吳靜怡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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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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