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100年度,432號
SCDV,100,竹簡,432,2012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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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簡字第432號
上 訴 人 王基旭
即 被 告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世昌間因本院100年度竹簡字第432號確
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書 記 官 馮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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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