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簡字第3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鐵志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2號3樓
法定代理人 伍俊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鄧雲峰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1 年2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貳萬參仟柒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詩傑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