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離婚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0年度,356號
SCDV,100,婚,356,2012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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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婚字第356號
原 告 黃新鳳

訴訟代理人 張宛華律師
被 告 鄭香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 千
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3千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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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