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一七О一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楊東憲
賴順源
被 告 甲○○
即鄭聰明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柒仟陸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壹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孟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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