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90年度,1701號
TNEV,90,南小,1701,2001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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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一七О一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楊東憲
        賴順源
  被   告 甲○○
       即鄭聰明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柒仟陸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壹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孟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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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