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90年度,1691號
TNEV,90,南小,1691,2001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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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一六九一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堉璘
  訴訟代理人 李柏逸
        林訓合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貳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二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佰陸拾叁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鄭彩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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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