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一六六四號
原 告 經濟部工業局安平工業區服務中心
法定代理人 謝森雄
訴訟代理人 范崇熙
被 告 甲○○○○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浤一
訴訟代理人 方炳堂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按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工業區管理機 構或指定機構得向工業區內之土地使用人按月徵收維護費用,該項費用並由經濟 部核定後實施。查被告公司係安平工業區內之土地使用人,該公司自民國(下同 )九十年五月起至九十年八月止,積欠原告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共計新台幣(下 同)五千三百四十八元,爰訴請被告公司如數給付等語。二、按原告之訴,有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次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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