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1年度,14號
SCDM,101,審附民,14,2012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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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鄭新源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被 告 林柏森
樓(桃園縣楊梅市戶政事務所)

呂寶鳳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101 年度審訴字第10號違反水土保持法等
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邱忠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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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