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1年度,134號
SCDM,101,審易,134,2012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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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審易字第13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振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毒偵字第764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466號、100年度11037號
、100年度偵字第11038號、100年度偵字第11376號)後,聲請改
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下午4時,
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劉兆菊
           書記官 呂欣穎
           通 譯 邱立杰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吳振基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表編號 一、三至六所示之毒品,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二 、八、九所示之物品,均沒收之。又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 重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編號十至 十七所示之毒品,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十八所示 之物品,均沒收之。又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編號十九、二十、二二 所示之毒品,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二一、二四所 示之物品,均沒收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二三示之毒品,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 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三至六、十至十七、十 九、二十、二二、二三所示之毒品,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 附表編號二、八、九、十八、二一、二四所示之物品,均沒 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吳振基前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於 87年8 月12日以87年度毒聲字第422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 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87年9 月2 日出所執行 完畢,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87年9 月 間以87年度偵字第3121號、第3123號、第5483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又於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87年11 月15日以87年度毒聲字第971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 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於87年12月19日以87年 度毒聲字第1138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 其強制戒治執行滿3 月後,經評定戒治成效良好,復經本



院於88年7 月12日以88年度毒聲字第1317號裁定停止戒治 ,於88年7 月31日因停止其處分而出監,所餘戒治期間付 保護管束,迄至於88年12月14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 視為強制戒治執行,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於89年1 月10日以89年度戒毒偵字第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又於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2年5 月30 日以92年度毒聲字第450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 戒治,嗣於93年1 月9 日因法律修正而停止執行;刑責部 分,亦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31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1 年、1 年4 月,並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二)詎吳振基仍不知悔改,明知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別 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非經 許可不得擅自施用、持有,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及持有第 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0 年4 月13日前某時,在新竹市○ ○路○ 段唐老鴨電玩店,向姓名年籍資料均不詳綽號「阿 文」之成年男子,以不詳代價,同時購得如附表編號一所 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 包及如附表編號三至六所示之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 包而持有之,並將上開毒品及不 明白色粉末1 包、玻璃球2 個、分裝袋10個等物裝置其有 所有之藍色包包內,於100 年4 月13日晚間某時許,吳振 基不慎將該藍色包包遺失,嗣於同日晚間9 時許,經路人 林新錦在新竹市○○路748 巷40弄16號前,拾獲上開藍色 包包1 個,發現內裝如附表編號一、三至六所示之毒品、 附表編號二所示之不明白色粉末1 包及附表編號七至八所 示之物,旋報警處理,復經警在該包包內之塑膠袋上採得 指紋3 枚,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鑑驗比對後,結果 與吳振基檔存指紋卡之左拇指、左拇指、左食指之指紋相 符,再於100 年6 月14日14時許,為警在新竹市○○路58 2 巷15弄28號前查獲吳振基,始查悉上情。(三)吳振基明知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所列管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擅自施用 、持有,詎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及持 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100年4 月 20日22時許,在新竹縣新豐鄉某處,以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 錢以新臺幣(下同)1 萬5,000 元、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1 兩以7 萬2,000 元之代價,同時向真實姓名年籍 資料均不詳自稱「林建興」,綽號「二哥」之成年男子( 下稱「二哥」),購得如附表編號十、十一所示之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5 包(純質淨重合計為10.52 公克)及如附表 編號十二至十七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 包(純



質淨重合計為54.8434 公克,原起訴書誤載為50.8434 公 克)而持有之;復於犯罪事實(一)所示之觀察勒戒執行 完畢釋放出所後5 年內,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刑之追訴處 罰後,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0 年4 月20日某時許,在新竹市某處,分別施用施用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 次。嗣於100 年4 月21日下午2 時許,在新竹市○○街17巷51弄9號 前 與顧致宇一同遭警查獲(顧致宇所涉施用毒品罪嫌,業經 本院於100 年9 月6 日以100 年度竹簡字第813 號判決在 案),並於吳振基身上扣得前揭購得如附表編號十至十七 所示之之毒品及附表編號十八所示之物,復徵得其同意後 採集尿液送請檢驗,結果呈現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 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四)吳振基不知悔改,明知海洛因及大麻、甲基安非他分別係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非經許 可不得擅自施用、持有,詎吳振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及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及甲基安非 他命之犯意,於100 年8 月22日22時許,在新竹市○○路 ○ 段唐老鴨電玩店內,向姓名年籍資料均不詳綽號「阿杰 」之成年男子,同時以7 、8 萬元購得如附表編號所示十 九、二十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 包(純質淨重合計為 17.33 公克),另以數千元購得附表編號二二所示之第二 級毒品大麻1 包(驗餘淨重5.8931公克),並再以3, 000 元購買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 1.1713公克)而持有之;另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0 年8 月24日 上午11時許,在新竹市○○路1293巷6 號4 樓租屋處,分 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 次。嗣因吳振基另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於100 年8 月24日下午4 時許,為警持拘票在新竹市香山 區○○○路257 巷口拘獲,並在吳振基隨身之黑色帆布袋 內扣得如附表編號十九、二十、二二、二三所示之毒品及 編號二一所示之不明白色粉末1 包,復經其同意採尿送驗 ,結果呈現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嗎啡陽性反應,而 查悉上情。
(五)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移送及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第三分 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後,經檢 察官聲請認罪協商判決,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 任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項、第2項、第 3項、第4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1條第5款 第55條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四、沒收及沒收銷毀之諭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三至六、十至 十七、十九、二十、二二、二三所示之物,分別屬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第二 級毒品,均屬違禁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至驗罄部分,已失其違禁物 之性質,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此敘明。至附表編號 二、八、九、十八、二一、二四所示之物則係被告吳振基所 有且供其持有第一級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吳振基供承在 卷(見本院卷第51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 項規定,均宣告沒收之。另扣案如附表編號七所示之玻璃球 ,雖是被告吳振基所有,但係供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與本 件犯罪事實(二)所示之持有毒品罪刑無涉,係被告吳振基 另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重要證據,為免證據之 滅失,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書 記 官 呂欣穎
審判長法劉兆菊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許榮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扣案物品名 │ 數量 │ 備註 │
├──┼──────┼────────┼─────────────────┤
│ 一 │海洛因 │2包,合計淨重 │保管字號:100年度白字第139號,扣押│
│ │ │11.57公克,驗餘 │物品清單見100年度毒偵字第1111 號偵│
│ │ │淨重11.54公克, │查卷第72頁。經鑑驗出海洛因成分,有│
│ │ │純質淨重2.39 公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0年10 │
│ │ │克 │月11日調科壹字第10023022200號鑑定 │
│ │ │ │書在上偵查卷第73頁可稽。 │
├──┼──────┼────────┼─────────────────┤
│ 二 │白色粉末 │1包,淨重3.45公 │未檢出法定毒品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
│ │ │克,驗餘淨重3.38│濫用藥物實驗室100年10月11日調科壹 │
│ │ │公克 │字第10023022200號鑑定書在100年度毒│
│ │ │ │偵字第1111 號偵查卷第73頁可稽。 │
├──┼──────┼────────┼─────────────────┤
│ 三 │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13.5312│保管字號:101年度院安字第17號,扣 │
│ │ │公克,驗餘淨重 │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24頁,經鑑驗出│
│ │ │13.4114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行政院衛生署草│
│ │ │ │屯療養院100年6月2日草療鑑字第10005│
│ │ │ │00209號鑑定書,在100年度毒偵字第11│
│ │ │ │11號偵查卷第17、18頁可稽。 │
├──┼──────┼────────┼─────────────────┤
│ 四 │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1.5613 │保管字號:101年度院安字第17號,扣 │
│ │ │公克,驗餘淨重 │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24頁,經鑑驗出│
│ │ │1.5610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行政院衛生署草│




│ │ │ │屯療養院100年6月2日草療鑑字第10005│
│ │ │ │00209號鑑定書,在100年度毒偵字第11│
│ │ │ │11號偵查卷第17、18頁可稽。 │
├──┼──────┼────────┼─────────────────┤
│ 五 │甲基安非他命│ 1包,淨重1.1020│保管字號:101年度院安字第17號,扣 │
│ │ │ 公克,驗餘淨重 │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24頁,經鑑驗出│
│ │ │ 1.1015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行政院衛生署草│
│ │ │ │屯療養院100年6月2日草療鑑字第10005│
│ │ │ │00209號鑑定書,在100年度毒偵字第11│
│ │ │ │11號偵查卷第17、18頁可稽。 │
├──┼──────┼────────┼─────────────────┤
│ 六 │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8670 │保管字號:101年度院安字第17號,扣 │
│ │ │公克,驗餘淨重 │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24頁,經鑑驗出│
│ │ │0.8665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行政院衛生署草│
│ │ │ │屯療養院100年6月2日草療鑑字第10005│
│ │ │ │00209號鑑定書,在100年度毒偵字第11│
│ │ │ │11號偵查卷第17、18頁可稽。 │
├──┼──────┼────────┼─────────────────┤
│ 七 │玻璃球 │2個 │保管字號:101年度院保字第67號,扣 │
│ │ │ │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30頁 │
├──┼──────┼────────┼─────────────────┤
│ 八 │分裝袋 │10個 │保管字號:101年度院保字第67號,扣 │
│ │ │ │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30頁 │
├──┼──────┼────────┼─────────────────┤
│ 九 │藍色包包 │1個 │保管字號:101年度院保字第67號,扣 │
│ │ │ │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30頁 │
├──┼──────┼────────┼─────────────────┤
│ 十 │海洛因 │2包,合計淨重 │保管字號:100年度白字第89號,扣押 │
│ │ │10.90公克,驗餘 │物品清單見100年度毒偵字第764號偵查│
│ │ │淨重10.89公克, │卷第48頁。經鑑驗出海洛因成分,有法│
│ │ │純質淨重3.96 公 │務部調查局100年9月30日調科壹字第 │
│ │ │克 │00000000000號函在上偵查卷第67頁可 │
│ │ │ │稽。 │
├──┼──────┼────────┼─────────────────┤
│十一│海洛因 │3包,合計淨重 │保管字號:100年度白字第89號,扣押 │
│ │ │11.39公克,驗餘 │物品清單見100年度毒偵字第764號偵查│
│ │ │淨重11.37公克, │卷第48頁。經鑑驗出海洛因成分,有法│
│ │ │純質淨重6.56 公 │務部調查局100年9月30日調科壹字第 │
│ │ │克 │00000000000號函在上偵查卷第67頁可 │
│ │ │ │稽。 │




├──┼──────┼────────┼─────────────────┤
│十二│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17.3224│保管字號:101年度院安字第16號,扣 │
│ │ │公克,驗餘淨重 │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26頁。經鑑驗出│
│ │ │17.3122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行政院衛生署草│
│ │ │ │屯療養院100年5月3日草療鑑字第10004│
│ │ │ │00184號鑑定書,在100年度毒偵字第 │
│ │ │ │764號偵查卷第51、52頁可稽。 │
├──┼──────┼────────┼─────────────────┤
│十三│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17.3403│保管字號:101年度院安字第16號,扣 │
│ │ │公克,驗餘淨重 │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26頁。經鑑驗出│
│ │ │17.3306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行政院衛生署草│
│ │ │ │屯療養院100年5月3日草療鑑字第10004│
│ │ │ │00184號鑑定書,在100年度毒偵字第 │
│ │ │ │764號偵查卷第51、52頁可稽。 │
├──┼──────┼────────┼─────────────────┤
│十四│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17.3548│保管字號:101年度院安字第16號,扣 │
│ │ │公克,驗餘淨重 │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26頁。經鑑驗出│
│ │ │17.3441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行政院衛生署草│
│ │ │ │屯療養院100年5月3日草療鑑字第10004│
│ │ │ │00184號鑑定書,在100年度毒偵字第 │
│ │ │ │764號偵查卷第51、52頁可稽。 │
├──┼──────┼────────┼─────────────────┤
│十五│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3.7292 │保管字號:101年度院安字第16號,扣 │
│ │ │公克,驗餘淨重 │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26頁。經鑑驗出│
│ │ │3.7150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行政院衛生署草│
│ │ │ │屯療養院100年5月3日草療鑑字第10004│
│ │ │ │00184號鑑定書,在100年度毒偵字第 │
│ │ │ │764號偵查卷第51、52頁可稽。 │
├──┼──────┼────────┼─────────────────┤
│十六│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3.9422 │保管字號:101年度院安字第16號,扣 │
│ │ │公克,驗餘淨重 │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26頁。經鑑驗出│
│ │ │3.9311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行政院衛生署草│
│ │ │ │屯療養院100年5月3日草療鑑字第10004│
│ │ │ │00184號鑑定書,在100年度毒偵字第 │
│ │ │ │764號偵查卷第51、52頁可稽。 │
├──┼──────┼────────┼─────────────────┤
│十七│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4464 │保管字號:101年度院安字第16號,扣 │
│ │ │公克,驗餘淨重 │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26頁。經鑑驗出│
│ │ │0.4357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行政院衛生署草│
│ │ │ │屯療養院100年5月3日草療鑑字第10004│




│ │ │ │00184號鑑定書,在100年度毒偵字第 │
│ │ │ │764號偵查卷第51、52頁可稽。 │
├──┼──────┼────────┼─────────────────┤
│十八│分裝匙 │2支 │保管字號:101年度院保字第66號,扣 │
│ │ │ │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28頁 │
├──┼──────┼────────┼─────────────────┤
│十九│海洛因 │2包,合計淨重 │保管字號:100年度白字第141號,扣押│
│ │ │36.43公克,驗餘 │物品清單見100年度毒偵字第1466 號偵│
│ │ │淨重36.38公克, │查卷第63頁。經鑑驗出海洛因成分,有│
│ │ │純質淨重16.60 公│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0年10 │
│ │ │克 │月11日調科壹字第10023022190號鑑定 │
│ │ │ │書在上偵查卷第65頁可稽。 │
├──┼──────┼────────┼─────────────────┤
│二十│海洛因 │2包,合計淨重 │保管字號:100年度白字第141號,扣押│
│ │ │2.92公克,驗餘淨│物品清單見100年度毒偵字第1466 號偵│
│ │ │重2.91公克,純質│查卷第63頁。經鑑驗出海洛因成分,有│
│ │ │淨重0.73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0年10 │
│ │ │ │月11日調科壹字第10023022190號鑑定 │
│ │ │ │書在上偵查卷第65頁可稽。 │
├──┼──────┼────────┼─────────────────┤
│二一│白色粉末 │1包,淨重2.24公 │未檢出法定毒品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
│ │ │克,驗餘淨重2.21│濫用藥物實驗室100年10月11日調科壹 │
│ │ │公克 │字第10023022190號鑑定書在100年度毒│
│ │ │ │偵字第1466號偵查卷第65頁可稽。 │
├──┼──────┼────────┼─────────────────┤
│二二│大麻 │1包,淨重6.39公 │扣押物品目錄表見100年度毒偵字第146│
│ │ │克,驗餘淨重6.37│6號偵查卷第14頁,經鑑驗出大麻成分 │
│ │ │公克 │,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0 │
│ │ │ │年11月7日調科壹字第10023023930號鑑│
│ │ │ │定書在100年度毒偵字第1466號偵查卷 │
│ │ │ │第65頁可稽。 │
├──┼──────┼────────┼─────────────────┤
│二三│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1.1717 │保管字號:100年度安字第285號,扣押│
│ │ │公克,驗餘淨重 │物品清單見100年度毒偵字第1466 號偵│
│ │ │1.1713公克 │查卷第56頁,經鑑驗出甲基安非他命成│
│ │ │ │分,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0年 │
│ │ │ │9月6日草療鑑字第1000900012號鑑定書│
│ │ │ │,在上偵查卷第60頁可稽。 │
├──┼──────┼────────┼─────────────────┤
│二四│黑色帆布包 │1個 │保管字號:100年度保字第1369號,扣 │




│ │ │ │押物品清單見100年度毒偵字第1466 號│
│ │ │ │偵查卷第61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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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