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字,100年度,1176號
SCDM,100,竹簡,1176,20120229,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竹簡字第11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紫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
字第55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紫云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一)陳紫云明知近年來臺灣社會盛行以虛設、租賃、借用或買 賣人頭帳戶之方式,供詐騙集團作為詐欺他人交付財物或 恐嚇他人交付贖金等不法用途,亦知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 理財之重要工具,且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應可預 見將自己之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供人使用,可 能因此供他人使用詐術使被害人將款項匯入後,再予提領 使用,並預見可能因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之不法犯罪 ,竟仍基於對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他人若持以犯罪亦無 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幫助犯意,於民國100 年4 月29日某 時許,在新竹縣竹北市○○○路某統一超商內,利用宅急 便,將其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竹科分行帳號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第一商業銀 行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本件第一 商業銀行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竹北郵局局號00 00000 號、帳號0000000 號帳戶(下稱本件竹北郵局帳戶 )之金融卡及密碼等帳戶資料,寄至桃園縣楊梅市○○路 113 號、收件人張峻鑫,以供該人所屬之詐欺集團使用, 以此方式幫助張峻鑫所屬詐騙集團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並 約定每提供1 帳戶,可月領新台幣12,000元。嗣「張峻鑫 」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取得陳紫云名義之上開帳戶後,即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以附表所示時間、 方式,誘使蔡憶玫、朱家瑩、謝宛君、鄭茜方、劉孟盈陳欣萍、廖怡婷及陳郁竹等人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陳紫 云上開3 家銀行帳戶內,旋均遭人提領一空。嗣蔡憶玫等 人察覺受騙,乃報警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蔡憶玫、劉孟盈陳欣萍陳郁竹訴由新竹市警察局 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陳紫云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第一商業銀行竹北分行100 年5 月19日之(100) 一竹北 字第1052號函所附之陳紫云第一商業銀行開戶資料、交易 明細表1 份;國泰世華銀行竹科分行100 年9 月13日之( 100)國世竹科字第1000000053號函所附之陳紫云國泰世 華銀行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1 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新竹郵局100 年10月4 日之竹營字第1001800631號函所 附之陳紫云郵局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1 份。
(三)被害人蔡憶玫於警詢之指訴、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 仁德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 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 紙、金融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各1 紙及被害人蔡憶玫出具之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 明細表1 紙。
(四)被害人朱家瑩於警詢之指訴、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 新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三聯單各 1 紙、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件紀錄表各1 紙及被害人朱家瑩出具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 易明細表1 紙。
(五)被害人謝宛君於警詢之指訴、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東山 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 紙及被害人謝宛君出具之財 團法人農漁會南區資訊中心自動付款機存戶交易明細表1 紙。
(六)被害人鄭茜方於警詢之指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永興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 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 紙、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 紙。
(七)被害人劉孟盈於警詢之指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 竹圍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紙、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各1 紙及被害人劉孟盈出具之中國 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
(八)被害人陳欣萍於警詢之指述、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 康樂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 報案三聯單各1 份、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 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 份。(九)被害人廖怡婷於警詢之指述、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春社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 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 紙、金融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各1 紙及被害人廖怡婷出具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表2 紙。
(十)被害人陳郁竹於警詢之指述、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 蘇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 份被害人陳郁竹出具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十一)按任何人均可辦理金融帳戶存摺使用,如無正當理由, 實無借用他人存摺使用之理,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 密碼等物亦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其專有性甚高, 除非本人或與本人親密關係者,難認有何理由可自由流 通使用該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一般人均有妥為保管及 防止他人任意使用之認識,縱特殊情況偶需交付他人使 用,亦必深入瞭解用途及合理性,始予提供,且該等專 有物品如落入不明人士手中,而未加以闡明正常用途, 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而有犯罪意圖者 ,非有正當理由,竟徵求他人提供帳戶,客觀上可預見 其目的,係供為某筆資金之存入,後再行領出之用,且 該筆資金之存入及提領過程係有意隱瞞其流程及行為人 身分曝光之用意,一般人本於一般認知能力均易於瞭解 ,報章媒體復一再披露詐騙集團為規避查緝,故使用他 人帳戶以遂行詐欺之不法犯罪態樣,被告為智慮健全、 有社會經驗之成年人,對此自難諉為不知。且被告任意 交付上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予他人,該人 既有使用帳戶之需,竟不思自行申辦,反大費周章收集 他人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使用,顯與一般交 易常情相悖,則其用途實屬可疑,足證被告應可預見上 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提供他人使用將幫助 他人實施詐欺犯罪,竟仍將上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 密碼等物交付該來路不明之人,是縱無證據證明被告明 知該人之犯罪態樣係以該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 物供詐欺之用,惟其顯具縱有人以其名義之金融帳戶存 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實施詐欺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 幫助意思自明。
(十二)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為上揭犯行堪以認定 ,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及科刑:
核被告陳紫云交付上揭其名義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 等資料供人不法使用,顯係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 確定犯意,且其所為提供他人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之行為亦屬



屬刑法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其既以幫助他人犯 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核其所為,係 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之 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減輕其刑。又被告係以1 個 提供3 金融帳戶之行為,幫助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先後對被害 人蔡憶玫、朱家瑩、謝宛君、鄭茜方、劉孟盈陳欣萍、廖 怡婷及陳郁竹等人為8 次詐欺取財既遂行為,乃以一行為觸 犯數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論 以1 個幫助詐欺取財罪。爰審酌被告任意交付帳戶之存摺、 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予詐騙集團,充作轉向詐欺集團詐騙取 財之工具,非但徒增被害人等尋求救濟之困難,亦使詐騙集 團得以順遂詐欺取財犯行,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 、犯罪動機、手段、情節、交付帳戶之數量為3 個、目的、 所生損害及犯罪後尚能坦承不諱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逕以簡 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 第1 項,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 、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施茜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
┌──┬───┬───┬──────────┬────┐
│編號│被害人│遭騙 │詐騙手段 │金額(新│
│ │ │時間 │ │臺幣) │




├──┼───┼───┼──────────┼────┤
│ 1 │蔡憶玫│100年4│撥打電話予蔡憶玫,冒│3萬元 │
│ │ │月30日│稱其為貝斯奇網路購物│ │
│ │ │晚上9 │之客服人員,佯稱因消│ │
│ │ │時許 │費購物已設定為分期付│ │
│ │ │ │款模式,需向郵局取消│ │
│ │ │ │設定云云,致蔡憶玫陷│ │
│ │ │ │於錯誤,於同日下午4 │ │
│ │ │ │時26分許前往臺南市北│ │
│ │ │ │門路1段之第一商業銀 │ │
│ │ │ │行附設自動櫃員機匯款│ │
│ │ │ │至被告上開第一商業銀│ │
│ │ │ │行帳戶內。 │ │
├──┼───┼───┼──────────┼────┤
│ 2 │朱家瑩│100年5│撥打電話予朱家瑩,冒│9,494元 │
│ │ │月1日 │稱網路購物結帳時變成│ │
│ │ │下午5 │分期付款,其須至自動│ │
│ │ │時許 │櫃員機操作取云云,致│ │
│ │ │ │朱家瑩陷於錯誤,於同│ │
│ │ │ │日下午5時21分許前往 │ │
│ │ │ │臺南市○○區○○路郵│ │
│ │ │ │局匯款至被告上開第一│ │
│ │ │ │商業銀行帳戶。 │ │
├──┼───┼───┼──────────┼────┤
│ 3 │謝宛君│100年5│撥打電話予謝宛君,佯│4,989元 │
│ │ │月1日 │稱因宅急便送貨人員誤│ │
│ │ │下午6 │將送貨單簽為12期分期│ │
│ │ │時3分 │付款,其需至自動櫃員│ │
│ │ │許 │機取消分期付款設定云│ │
│ │ │ │云,致謝宛君陷於錯誤│ │
│ │ │ │,於同日下午6時33分 │ │
│ │ │ │許前往彰化縣員林鎮山│ │
│ │ │ │腳路4段5號員林鎮農會│ │
│ │ │ │自動櫃員機匯款至被告│ │
│ │ │ │上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 │
│ │ │ │內。 │ │
├──┼───┼───┼──────────┼────┤
│ 4 │鄭茜方│100年5│撥打電話予鄭茜方,冒│2萬9,989│
│ │ │月1日 │稱其為奇摩拍賣的賣家│元 │
│ │ │下午3 │,佯稱因雅虎拍賣扣款│ │




│ │ │時45分│問題,其需至自動櫃員│ │
│ │ │許 │機取消分期扣款設定云│ │
│ │ │ │云,致鄭茜方陷於錯誤│ │
│ │ │ │,於同日下午4時30分 │ │
│ │ │ │許前往臺中市北區山西│ │
│ │ │ │路上7-11超商內自動櫃│ │
│ │ │ │員機匯款至被告上開第│ │
│ │ │ │一商業銀行帳戶內。 │ │
├──┼───┼───┼──────────┼────┤
│ 5 │劉孟盈│100年5│撥打電話予劉孟盈,冒│2萬9,983│
│ │ │月1日 │稱奇摩拍賣人員,佯稱│元 │
│ │ │下午2 │因作業人員疏失造成約│ │
│ │ │時許 │定轉帳分期扣款,其需│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 │
│ │ │ │,致劉孟盈陷於錯誤,│ │
│ │ │ │於同日下午3時許前往 │ │
│ │ │ │新北市○○區○○路 │ │
│ │ │ │7-11 超商內自動櫃員 │ │
│ │ │ │機匯款至被告上開國泰│ │
│ │ │ │世華銀行帳戶內。 │ │
├──┼───┼───┼──────────┼────┤
│ 6 │陳欣萍│100年5│撥打電話予陳欣萍,冒│8,108 元│
│ │ │月1日 │稱其係臺北富邦銀行專│1萬4,142│
│ │ │下午3 │員,稱因其網路購物匯│元 │
│ │ │時32分│款時設定成分期付款,│ │
│ │ │許 │需再設定一次云云,致│ │
│ │ │ │陳欣萍陷於錯誤,先於│ │
│ │ │ │同日下午4時5分許,前│ │
│ │ │ │往臺北市○○區○○街│ │
│ │ │ │87 號全家便利商店內 │ │
│ │ │ │自動櫃員機匯款至被告│ │
│ │ │ │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
│ │ │ │內;又於同日下午4時 │ │
│ │ │ │38分許,前往臺北市內│ │
│ │ │ │湖區○○街92號之萊爾│ │
│ │ │ │富便利商店自動櫃員機│ │
│ │ │ │,匯款至被告上開國泰│ │
│ │ │ │世華銀行帳戶內。 │ │
├──┼───┼───┼──────────┼────┤
│ 7 │廖怡婷│100年5│撥打電話予廖怡婷,佯│2萬2,222│




│ │ │月1日 │稱其先前於網路購物時│元、 │
│ │ │晚上8 │,因賣家列印錯誤,誤│1,012 元│
│ │ │時許 │設為分期付款,需至自│ │
│ │ │ │動櫃員機終止分期付款│ │
│ │ │ │云云,致廖怡婷陷於錯│ │
│ │ │ │誤,前往臺中市南屯區│ │
│ │ │ │建功路50號嶺東郵局附│ │
│ │ │ │設自動櫃員機,分別於│ │
│ │ │ │同日8時29分許、8 時 │ │
│ │ │ │36分許匯款至被告上開│ │
│ │ │ │竹北郵局帳戶內。 │ │
├──┼───┼───┼──────────┼────┤
│ 8 │陳郁竹│100年5│撥打電話予陳郁竹,佯│2萬9,989│
│ │ │月1日 │稱其先前於網路購物時│元 │
│ │ │下午2 │,因作業錯誤錯誤,誤│ │
│ │ │時許 │設為分期付款,需至自│ │
│ │ │ │動櫃員機終止分期付款│ │
│ │ │ │云云,致陳郁竹陷於錯│ │
│ │ │ │誤,於同日下午2時57 │ │
│ │ │ │分許前往宜蘭縣蘇澳鎮│ │
│ │ │ │大同路之馬賽農會附設│ │
│ │ │ │自動櫃員機,匯款至被│ │
│ │ │ │告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 │
│ │ │ │戶內。 │ │
└──┴───┴───┴──────────┴────┘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竹北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