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0年度,778號
SCDM,100,審易,778,2012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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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易字第778 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紹杞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
字第1935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張紹杞明知一般人取得他 人金融帳戶使用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且取得他人帳戶之 目的在於詐取財物,竟仍基於幫助詐騙集團實施詐欺之不確 定故意,於99年11月25日14時22分許,在新竹市○○路141 號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行(下稱富邦銀行 )申請000000000000號帳戶後,旋將該帳戶之存摺、提款卡 、密碼等物,交付予真實身分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嗣該詐 騙集團某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為下列行為:㈠於 同年月22日某時致電凃慧鈴,假冒香港賽馬協會主管,佯稱 投資香港六合彩可獲高利潤,致凃慧鈴陷於錯誤,匯款新臺 幣2 萬元至張軒華(業經另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帳戶,隨 後於同年月29日前某時,再致電凃慧鈴,佯稱其已經中彩約 500 萬元,致凃慧鈴復陷於錯誤,匯款2 萬7,000 元至被告 張紹杞上開帳戶內;㈡於同年12月9 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自稱「江美純」之女子,佯以幫同事租屋為由,向吳致興 借款2 萬元,致吳致興陷於錯誤,如數匯款至該女子所提供 之被告張紹杞上開帳戶內;㈢於同年12月9 日18時許,由姓 名年籍不詳自稱「劉宇洲」之人,在網路MSN 上向廖雅惠佯 稱香港六合彩業者為對付臺灣非法六合彩,開放臺灣民眾下 注,致廖雅惠陷於錯誤,匯款2 萬元至被告張紹杞上開帳戶 內。嗣經凃慧鈴、吳致興廖雅惠發現受騙後報警處理,經 警循線查獲上情,因認被告張紹杞涉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 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第1 款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規定 ,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此項訴訟法上 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 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0年度臺非字第77號判例足資參照。三、經查:被告張紹杞於99年11月25日至同月29日間之某日,在 不詳地點,將其向台北富邦銀行新竹分行000000000000號帳 號之存摺、提款卡等帳戶資料,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成年人,供該成年人所屬犯罪集團使用之幫助詐欺犯行,業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以100 年度桃簡字第 74 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桃園地院100 年度桃簡字第743 號判決書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4733號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各1 份在卷可證。又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所 稱被告張紹杞提供台北富邦銀行新竹分行000000000000號帳 戶而觸犯詐欺取財罪等情,核與前揭確定判決所載之詐欺取 財事實,均屬同一提供帳戶之幫助行為所致,而為想像競合 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揆諸前揭之說明,是本件被告被訴之 上開幫助詐欺取財犯行,自為前開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本件免訴判決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2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邱忠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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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新竹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