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選字第13號
原 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訴訟代理人 周麗美
被 告 呂宜興
訴訟代理人 王永森律師
訴訟代理人 游鉦添律師
複代理人 李大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就民國99年11月27日舉行之新北市第一屆三重區永福里里長之選舉當選無效。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選人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120條第1 項各款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 選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 30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選罷法120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為民國99年11月27日舉行之新北市第 一屆三重區永福里里長候選人,經新北市選舉委員會於99年 12月3日公告被告當選為三重區永福里里長。本件原告以被 告涉有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之行為,於99年12月27日 提起本件當選無效訴訟,有起訴狀上之收文戳附卷可佐,揆 諸上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當選無效訴訟,程序上自屬合法 ,先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
被告係第一屆新北市三重區永福里里長候選人,為求順利當 選,竟與其父呂清嶺及其胞弟呂昆恭,共同基於使被告當選 之意圖,於99年6月至7月間,共虛偽遷徙209人之戶籍,其 中26人前往投票,已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被告涉犯刑 法第146條第2項之妨害投票罪,而構成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 第3款之行為。被告父親呂清嶺於本院100年度訴字第548 號 妨害投票等案件審理時,供稱:除張財源、王周東、林玉雲 、王林罔市、曾欣怡、黃久芳、李長華、張輝堯、洪瑞泰、 楊健成、王謝映綿等11人外,其餘坦承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99年度選偵字第40號等起訴之犯罪事實(見100 年6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而選舉人黃久芳承認檢察官起 訴之犯罪事實,其供稱係由呂清嶺指示戶口遷移等語(見本 院100年度訴字第548號100年8月17日準備程序筆錄)。另鄭 瑞壎亦供稱係呂清嶺拜託伊遷移戶籍以支持被告選里長,伊
即將伊本人及其子鄭恩典戶籍遷移等語(見同署99選偵字第 40號卷㈢,第353頁至361頁)。又許勝傑、許傳坤、鄭蔡麗 花、呂燕民、王復田、林明玉等6人於本院刑事審理時亦坦 承檢察官起訴事實(見100年7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100 年 7月25日準備程序筆錄、100年8月17日準備程序筆錄)。被 告於本院100年度訴字第548號案件審理時,坦承確實有幫黃 桂香、王文峰、曾國榮、王寶卿、陳鈞賀、曾欣怡、蔡秀真 、王謝映綿等人之戶籍遷移等語(見100年6月13日準備程序 筆錄),是被告涉犯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妨害投票罪,而構 成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之行為,為此請求宣告被告就 99年11月27日舉行之新北市第1屆三重區永福里里長當選無 效。
三、被告則以:
1本件遷徙戶口之行為人是被告之父呂清嶺,因其曾任三重區 改制前市民代表會主席,為他人遷址,有些係居於服務,並 非全部係為選舉,且其為他人遷籍之時,被告在會計事務所 上班,並未投入里長選舉,直到99年9月才答應參選,而上 開遷徙戶口之行為早已完成,前開遷移戶籍之行為顯然與被 告參選里長無關,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第 3項及刑法第146條第2項規定為使特定候選人當選而虛偽遷 戶口之要件不合,呂清嶺於本院100年度訴字第548號案件 100年6月13日準備程序已有說明。呂清嶺遷戶口係個人行為 ,並未告知被告,被告亦未參與,與被告無任何關係。被告 受前三重市民代表呂昆恭之託,服務里民代人遷移戶口,被 告主觀上認為呂昆恭係市民代表為里民服務理所當然,且被 告所代辦遷移者,黃桂香、王文豐、曾國榮、黃寶卿、陳鈞 賀、曾欣怡、蔡秀真、王謝映綿等並未投票。故上開遷移戶 口之行為並非為支持被告選里長而為,當時被告尚在會計事 務所上班,尚未決定參選,故與刑法第146條第2項規定之意 圖使特定人當選之要件不合。
2蔡秀真於本院100年度訴字第548號案件100年7月11日準備程 序時供稱「我之前在警詢,偵查中說是要支持呂宜興選舉的 事情才遷戶籍,是不實在的,因為當時有很多小蜜蜂,有很 多的選舉看板,所以我知道有選舉的事情,是我主觀猜測是 因為選舉而來遷戶籍」等語,顯然已推翻其先前於檢察官偵 查時之陳述,原告以偵查中筆錄作為證據,自有未合。而許 勝傑、許傳坤、蔡鄭麗花、呂燕民、王復田、林明玉、黃久 芳等人,於本院100年度訴字第548號案件100年7月11日、25 日、8月17日準備程序,亦僅承認係呂清嶺來拜託他遷戶口 而已,並未說明為支持被告選里長等語。原告認被告涉犯刑
法第146條第2項之規定,而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第120條第1 項第3款當選無效之情形,為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原 告之訴駁回。
四、按「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 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 起30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一)當選票 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二)對於候選人、有 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 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三)有第97條 、第99條第1項、第101條第1項、第102條第1項第1款、刑法 第146條第1項、第2項之行為」,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定有 明文。次按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 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使 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 亦同,刑法第146條第1項、第2項亦有規定。復按公職人員 選舉罷免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 續居住4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 」,依其文義解釋,係以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 滿4個月以上,為取得各該選舉區選舉人資格之要件。揆其 立法意旨,無非以民選公職人員係代表人民行使公權力,應 由各該選舉區選出,始具實質代表性,並符合選賢與能及主 權在民之精神。尤其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結果,關係各該地 區公共行政管理、資源分配或公共事務之監督,與各該地區 居民之生活及利益息息相關,且各該地區之實際需要如何, 何項公共事務應興應革,以及各該選舉區候選人中何人適合 擔任此項公職,而得以最妥善適當執行公權力,應屬實際居 住於該地區已有一定時間以上之居民知之最詳,感受最切。 因此,由具有該項資格之選舉權人投票選舉該選舉區內具備 公職人員候選人資格之人成為地方公職人員,較能達到選賢 與能,造福鄉梓之目的。反之,如有公職人員候選人或選舉 權人未曾於該選舉區內居住,或居住期間尚未達一定時間者 ,依上開意旨反面解釋,自不適於成為該選舉區之公職人員 候選人或參與選舉,從而以虛偽遷入戶籍之不實方法成為公 職人員候選人或使公務員登載於選舉人名冊並公告確定,取 得形式上之公職人員候選人資格或投票權據以投票,致投票 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即屬刑法第146條所規範之範疇。再 按我國刑法第146條之規定,係屬概括之規定,除使用詐術 外,其他以一切非法之方法,達妨害選舉之純正及公平者, 均有該條之適用。又從該法條之條文觀之,該罪之客觀構成 要件有二,第一須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第二須使投票
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所謂「詐術」即使用 欺罔手段,以使用陷於錯誤而言,所謂「其他非法之方法」 ,即除詐術外,其他一切非法律所允許之方法,均屬之。至 所稱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以致該選區之整體投票結果 ,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為已足。而不以行為人所支持之特定候 選人已否當選為必要。若虛偽遷入戶籍,實際上未居住於該 處,目的在符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之 規定,而投票予某一候選人,並進而投票,在事證已明之情 況下,若仍認不構成刑法第146條之妨害投票正確罪,則法 律豈非流於具文,且昧於社會事實。況其本未住於該選舉區 ,為投票予某一候選人之目的,將戶籍虛偽遷入,姑不論其 最後投票予何候選人,就該選區之整體投票結果,其投票數 ,亦必然發生不正確結果,是亦難以此認不構成刑法第146 條之妨害投票正確罪。而刑法第146條妨害投票正確罪,其 既遂犯與未遂犯之區別,在於使投票之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即 已足,易言之,即投票票數發生不正確,即足當之,並不以 選舉結果是否正確為依據,此為法條文義解釋上之所當然, 此有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938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五、原告主張:被告與其父呂清嶺及其胞弟呂昆恭,共同基於使 被告當選之意圖,於99年6月至7月間,共虛偽遷徙了209 人 之戶籍,其中26人前往投票,已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被告涉犯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妨害投票罪,而構成選罷法第 120條第1項第3款之行為等情,業據原告援引被告、被告之 父呂清嶺、被告之弟呂昆恭及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人黃 桂香等人在本院100年度訴字第548號妨害投票罪案件及偵查 中之供述為證據。經查,被告於前揭刑事案件審理時,坦承 確實有幫黃桂香、王文峰、曾國榮、王寶卿、陳鈞賀、曾欣 怡、蔡秀真、王謝映綿等人之戶籍遷移等語(見100年6 月 13日準備程序筆錄);被告父親呂清嶺於前揭刑事案件審理 時,供稱:除張財源、王周東、林玉雲、王林罔市、曾欣怡 、黃久芳、李長華、張輝堯、洪瑞泰、楊健成、王謝映綿等 11人外,其他都是因為我請他們支持我要支持的候選人才遷 移戶籍的等語(見100年6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被告之弟 呂昆恭於前揭刑事案件審理時,供稱:我確實有幫人遷移戶 籍,....,這些人都是我爸爸叫我去辦的,我就去辦等語( 見100年6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呂清嶺於99年11月16日警 訊時供稱:(問:有無拜託他人持臺北縣三重戶政事務所之 委託書辦理不實遷戶至臺北縣三重市永福里內?)有。(問 :你所拜託他人持臺北縣三重市戶政事務所之委託書辦理不 實遷戶至臺北縣三重市永福里內之戶長,係如何尋找?)都
是我以前當代表時服務過的對象及親戚朋友,要支持我兒子 參選永福里里長。(問:你所辦理不實之遷戶是否居住於遷 入的地址內?)有的有,有的沒有。(問:你於本次將戶籍 不實遷移至臺北縣三重市永福里參加投票,有無確定要投何 候選人?)我是要他們投票給我兒子臺北縣三重市永福里里 長候選人呂宜興等語(見99年度選他字第324號卷第294至 296 頁)。呂昆恭於99年11月24日於調查局訊問時供稱:我 哥哥呂宜興會參選永福里里長選舉,應該是我父親呂清嶺之 意思,因為從小到大,家裡面的事都是他說了算,我跟呂宜 興都只能接受他的指示做事,他說什麼,我們就要作什麼, 我印象中是在99年7月初里長選舉領表前幾天,有爸爸的朋 友在家裡泡茶時提到,本屆里長選舉呂宜興可能會出來選, 當下我半信半疑,不過幾天後,我父親呂清嶺叫我去領表, 我才確定呂宜興要出來選里長等語(見99年度選偵字第40號 卷七第1至7頁調查筆錄)。黃桂香於偵查中供稱:99年5、6 月間呂清嶺跟我講說他兒子要出來選里長,希望我支持他我 說好,他跟我說先把戶籍遷過去,我把證件交給呂清嶺以後 ,我其實不知道是誰去辦的,我猜想是呂宜興去辦的,我並 未實際住在三重市○路○街166巷10號2樓等語(見99年度選 他字第324號卷第255頁至第257頁);蔡鄭麗花供稱:呂清 嶺說他兒子要選里長,拜託伊遷戶籍支持,伊就將伊本人及 蔡宜珊之證件交予呂清嶺,伊不知道這樣是違法的,並未實 際住於戶籍地等語(見99年度選偵字第40號卷㈠第101至106 頁、第113頁至第116頁)。戴金桂供述:伊欠呂清嶺人情, 呂清嶺拜託伊遷戶口支持呂宜興選里長,之後伊在路上遇到 呂昆恭,就將伊本人、林春一、林家慶及林家全之證件交予 呂昆恭,伊並未居住於戶籍地等語(見99年度選偵字第40號 卷㈠第182頁至第184頁)。許傳坤供稱:伊與呂清嶺是親戚 ,為了支持呂宜興選里長,所以才將伊本人及何玉之證件交 予呂清嶺,代為將戶籍遷入該里,未住於戶籍地等語(見99 年度選偵字第40號卷㈠第202頁至第203頁)。許勝傑供稱: 伊與呂清嶺是親戚,為了支持呂宜興選里長,所以才拜託呂 清嶺代為將伊本人及余若琳之戶籍遷入該里,未住於戶籍地 等語(見99年度選偵字第40號卷㈠第204頁至第205頁)。吳 宗供稱:呂清嶺說呂宜興要參選,拜託伊遷戶籍,伊同意, 就將伊本人、許秀鸞及吳明怡之證件交予呂清嶺,未住於戶 籍地等語(見99年度選偵字第40號卷㈠第211頁至第213頁) 。蔡福枝供稱:呂清嶺說他家有人要出來選里長,伊就主動 表示要將戶籍遷入該里,伊受呂清嶺之託,代遷曹麗英等人 之戶籍等語(見99年度選偵字第40號卷㈢第231頁至第236頁
)。劉添興供稱:伊為了支持呂宜興選里長,所以將伊本人 、劉昶顯、劉佩珊及劉佩珍之證件交予呂清嶺代為遷移戶籍 ,伊知道這樣是違法的,但是想說頂多罰款,所以投票當天 還是帶劉昶顯等人前往投票所投票,未住於戶籍地等語(見 99年度選偵字第40號卷㈢第237頁至第241頁)。沈慧真供稱 :伊大伯吳速意欠呂清嶺人情,吳速意便拜託伊遷戶籍支持 呂宜興選里長等語(見99年度選偵字第40號卷㈢第305頁至 第311頁)。鄭瑞壎供稱:伊受呂清嶺之託,將伊本人及鄭 恩典之戶籍遷入該里,以支持其兒子參選里長,未住於戶籍 地等語(見99年度選偵字第40號卷㈢第353頁至第361頁)。 陳麗鳳供稱:呂清嶺拜託伊配偶即陳明禶遷戶籍以支持呂清 嶺兒子參選里長,未住於戶籍地等語(見99年度選偵字第40 號卷㈣第85頁至第89頁)。張文遠供稱:呂清嶺、呂昆恭拜 託伊遷戶籍支持呂宜興選里長,伊就將伊本人、劉秀蜜、張 嘉宏及張峻邦之證件交予呂清嶺辦理等語(見99年度選偵字 第40號卷㈠第200頁至第201頁、卷㈣第115頁至第122頁)。 詹采荷供稱:坦承受呂清嶺之託,交付伊本人及劉亞軒之證 件予呂清嶺,以辦理戶籍變更登記,未實際居住在戶籍地址 ,伊知道是為了選舉才遷籍,但當時不知道呂清嶺家會推派 何人出來參選等語(見99年度選偵字第40號卷㈤第27頁至第 39頁)。呂進龍供稱:坦承受呂清嶺之託,交付伊本人、吳 珠瓶、呂幸樺及呂慧穎之證件予呂清嶺辦理戶籍變更登記, 未實際居住在戶籍地址,伊知道是為了選舉才遷戶籍,但當 時不知道呂清嶺家會推派何人出來參選等語(見99年選偵字 第40號卷㈤第50頁至第58頁)。王素珠供稱:坦承受呂清嶺 之託,交付伊本人、黃啟榮、黃小軒、盧政君及吳錦順之證 件予呂清嶺辦理戶籍變更登記,未實際居住在戶籍地址,伊 知道是為了選舉才遷戶籍,呂清嶺當時並未指明要支持誰, 只有說拿幾個戶口來遷,伊就找了4個人來遷,伊不認罪, 伊不知道這樣是違法等語(見99年度選偵字第40號卷㈤第90 頁至第96頁)。王智昇供稱:坦承受呂清嶺之託,交付伊本 人之證件予呂清嶺辦理戶籍變更登記,未實際居住在戶籍地 址,呂清嶺來拜託時,只說他家有人會出來選,但不確定會 推派何人出來參選,伊因為人情壓力就答應,伊不知道這樣 是違法等語(見99年度選偵字第40號卷㈤第103頁至第108頁 )。曹麗英供稱:坦承受呂清嶺之託,交付伊本人、曹麗美 及曹永泰之證件予呂清嶺辦理戶籍變更登記,未實際居住在 戶籍地址,呂清嶺當時只說他們那邊有人要出來選,就伊把 戶口遷過去幫忙一下,後來才知道是呂宜興出來選,伊不知 道這樣有妨礙選舉等語(見99年度選偵字第40號卷㈤第123
頁至第129頁)。黃淑花供稱:坦承受呂清嶺之託,交付伊 本人、郭証豐及郭聖琮之證件予呂清嶺辦理戶籍變更登記, 未實際居住在戶籍地址,呂清嶺當時只說他們家有人要出來 選里長,叫伊先把戶口遷過去幫忙一下,等確定誰出來選, 再跟伊說,伊不知道這樣是違法等語(見99年度選偵字第40 號卷㈤第130頁至第136頁)。李明德供稱:伊是呂宜興之姨 丈,伊知道呂宜興要參選里長,就主動將伊本人、王雪君及 李孟宗之證件交予王文豐代為遷移戶籍,伊不知道這樣是違 法,未住於戶籍地等語(見99年度選偵字第40號卷㈤第137 頁至第143頁)。曾金雲供稱:坦承受呂清嶺之託,交付伊 本人、曾維德及曾仲享之證件予呂清嶺辦理戶籍變更登記, 未實際居住在戶籍地址,呂清嶺當時只說他們家有人要出來 選里長,叫伊先把戶口遷過去幫忙一下,等確定誰出來選, 再跟伊說,伊不知道這樣是違法等語(見99年度選偵字第40 號卷㈤第144頁至第152頁)。林錦美供稱:當時尚未辦理選 舉登記,但伊聽鄰居說呂宜興會出來參選,就主動向呂清嶺 表示要幫忙,可以遷戶籍,伊就將伊本人證件交予呂清嶺, 伊沒有實際住在該址,伊不知道這樣違法等語(見99年度選 偵字第40號卷㈤第153頁至第159頁)。莊秀珠供稱:坦承受 呂清嶺之託,交付伊本人之證件予呂清嶺辦理戶籍變更登記 ,未實際居住在戶籍地址,呂清嶺當時只說他們家有人要出 來選里長,叫伊先把戶口遷過去幫忙一下,等確定誰出來選 ,再跟伊說,伊不知道這樣是違法等語(見99年度選偵字第 40號卷㈤第160頁至第167頁)。張姜鳳嬌供稱:坦承受呂清 嶺之託,交付伊本人之證件交予其子張世燈轉交呂清嶺辦理 戶籍變更登記,未實際居住在戶籍地址,呂清嶺當時說呂宜 興要出來選里長,拜託伊遷戶籍,支持呂宜興,伊只是單純 還人情,伊不認罪等語(見99年度選偵字第40號卷㈤第175 頁至第182頁)。陳泰安供稱:坦承受呂清嶺之託,交付伊 本人、陳永祥及陳以珊之證件予呂清嶺辦理戶籍變更登記, 未實際居住在戶籍地址,呂清嶺當時沒說是為了選舉,事後 才告知呂宜興要出來選里長,拜託伊支持呂宜興,伊沒有去 投票,伊不認罪等語(見99年度選偵字第40號卷㈤第183頁 至第189頁)。蔡福財供稱:受呂清嶺之託,交付伊本人證 件予呂清嶺辦理戶籍變更登記,未實際居住在戶籍地址,呂 清嶺當時說呂宜興要出來選里長,拜託伊把戶籍遷到選區等 語(見99年度選偵字第40號卷㈤第190頁至第195頁)。洪鎮 平供稱:坦承受呂清嶺之託,交付伊本人及王玉娟之證件予 呂清嶺辦理戶籍變更登記,以支持呂宜興參選里長,未實際 居住在戶籍地址等語(見99年度選偵字第40號卷㈤第203頁
至第208頁)。李偉盛供稱:坦承受呂清嶺之託,交付伊本 人之證件予李玉琪轉交呂清嶺辦理戶籍變更登記,以支持呂 宜興參選里長,伊未實際居住在戶籍地址等語(見99年度選 偵字第40號卷㈤第209頁至第215頁)。吳驊純供稱:陳明禶 告知要支持呂宜興參選里長,要遷移戶籍,所以伊就將相關 證件交給陳明禶等語(見99選偵40卷㈤第216頁至第220頁) 。陳明禶供稱:坦承受王松墻、呂清嶺之託,交付伊本人、 陳龍任、吳驊純、陳麗鳳及陳薇如之證件予王松墻辦理戶籍 變更登記,以支持呂宜興參選里長,未實際居住在戶籍地址 等語(見99年度選偵字第40號卷㈠第117頁至第118頁、卷㈡ 第21頁至第28頁、卷㈤第226頁至第230頁)。徐金鳳供稱: 伊聽說呂宜興會出來參選,就主動向呂清嶺表示要幫忙,可 以遷戶籍,伊就將伊本人證件交予呂清嶺,伊沒有實際住在 該址等語(見99年度選偵字第40號卷㈤第231頁至第236頁) 。吳錦順供稱:王素珠告知要支持呂宜興參選里長,要遷移 戶籍,所以伊就將相關證件交給王素珠,伊不知道這樣違法 ,伊未實際住於戶籍地等語(見99年度選偵字第40號卷㈤第 274頁至第280頁)。黃燕輝供稱:坦承受呂清嶺、呂昆恭之 託,交付伊本人、林鳳珠及黃任弘之證件予呂清嶺辦理戶籍 變更登記,以支持呂宜興參選里長,未實際居住在戶籍地址 ,也不知道這樣違法等語(見99年度選偵字第40號卷㈠第 214頁至第217頁、㈤第281頁至第285頁)。陳秋蘭供稱:坦 承受呂清嶺之託,交付伊本人及許慧珊之證件予呂清嶺辦理 戶籍變更登記,未實際居住在戶籍地址,呂清嶺只告知是為 了選舉要遷戶籍,但尚未告知是要支持誰,伊不知道這樣違 法等語(見99年度選偵字第40 號卷㈤第286頁至第292頁) 。林麗娜供稱:坦承受呂清嶺之託,交付伊本人、鄭先廷及 鄭佩珊之證件予呂清嶺辦理戶籍變更登記,未實際居住在戶 籍地址,呂清嶺當時只說是要選舉,並未明確告知是要支持 呂宜興,伊不知道這樣違法等語(見99年度選偵字第40號卷 ㈤第321頁至第325頁)。吳珠瓶供稱:呂進龍表示選舉要支 持呂清嶺,所以伊就將證件交給呂進龍轉交給呂清嶺代為辦 理變更戶籍登記,伊未住於戶籍地等語(見99年度選偵字第 40號卷㈤第326頁至第330頁)。蔡福龍供稱:伊知道呂宜興 要參選里長,所以就主動向呂清嶺表示要遷戶籍支持呂宜興 ,因為蔡福枝也說要支持呂宜興,所以就由伊將伊本人及蔡 福枝之證件交予呂清嶺,伊未住於戶籍地等語(見99年度選 偵字第40號卷㈤第335頁至第339頁)。楊淑藝供稱:呂清嶺 說要選舉請他幫忙,伊就將伊本人及張麗芬之證件交予呂清 嶺辦理戶籍變更登記,伊不知道這樣違法,伊未住於戶籍地
等語(見99年度選偵字第40號卷㈥第17頁至第23頁)。吳美 紅供稱:呂清嶺說他家有人會出來選,但還不確定是誰,伊 就將證件交予呂清嶺辦理戶籍變更登記,伊不知道選舉遷戶 口有這麼嚴重,伊未住於戶籍地等語(見99年度選偵字第40 號卷㈥第61頁至第70頁)。程萬宗供稱:呂清嶺說呂宜興要 出來選,拜託伊支持,伊就將伊本人及伊配偶即謝玉琴之證 件交予呂清嶺辦理戶籍變更登記,伊有告知謝玉琴,謝玉琴 也有同意,伊未住於戶籍地等語(見99年度選偵字第40號卷 ㈥第81頁至第97頁)。謝玉琴供稱:呂清嶺向程萬宗表示呂 宜興要出來參選,希望渠等將戶籍遷去該選區支持,伊就將 伊本人證件交予程萬宗辦理戶籍變更登記,伊未住於戶籍地 等語(見99年度選偵字第40號卷㈥第98頁至第100頁)。王 雪梅供稱:里民希望伊家有人出來選里長,所以伊就叫王淑 薇、呂雅鳳等人將戶籍遷過來,伊不知道這樣是違法的,也 是里民叫伊去投票,伊才去投票等語(見99年度選偵字第40 號卷㈥第101頁至第104頁)。陳嘉新供稱:呂振端說呂清嶺 家裡有人要出來選里長,問伊要不要一起遷戶籍過去支持, 伊覺得親戚間互相幫忙很正常,所以就將證件交予呂振端, 這樣之後就可以投票給呂清嶺家人,伊未住於戶籍地等語( 見99年度選偵字第40號卷㈥第108頁至第113頁)。王泓塏供 稱:呂宜興說他們家有人要出來選,要伊遷戶籍幫忙投給他 家人,伊就向王鈺芬、王繕婗轉述,得到同意後,就將渠等 證件交予呂昆恭辦理戶籍變更登記,伊未住於戶籍地等語( 見99年度選偵字第40號卷㈥第114頁至第123頁)。黃燕青供 稱:呂清嶺說他家有人要出來選,但不確定是誰,拜託伊遷 戶籍,伊就將伊本人及黃梅君之證件交予呂清嶺辦理戶籍變 更登記,伊未住於戶籍地等語(見99年度選偵字第40號卷㈥ 第124頁至第132頁)。王鈺芬供稱:伊知道呂昆恭家裡有人 要出來選舉,伊想要幫忙,就主動將證件交給王泓塏轉交呂 昆恭代為辦理戶籍變更登記,伊未住於戶籍地等語(見99年 度選偵字第40號卷㈥第133頁至第141頁)。陳永德供稱:呂 清嶺拜託伊,說其家會推人出來參選,希望伊遷戶籍支持他 ,因為王復田本來就在伊戶內,伊告知王復田要遷戶籍,但 沒有告知目的,王復田同意,伊就將證件交予呂清嶺辦理戶 籍變更登記,伊未住於戶籍地等語(見99年度選偵字第40號 卷㈥第142頁至第147頁)。蔡居前供稱:呂清嶺說他家有人 要出來參選,拜託伊遷戶籍去支持,伊就將證件交予呂清嶺 辦理戶籍變更登記,之後伊想想不妥,又自己遷回雲林等語 (見99年度選偵字第40號卷㈥第169頁至第177頁)。張世燈 供稱:呂清嶺先跟伊母親張姜鳳嬌說要選舉,希望遷戶籍去
支持他家的人,伊先交付張姜鳳嬌之證件予呂清嶺後,又再 拿伊本人證件予呂清嶺等語(見99年度選偵字第40號卷㈥第 188頁至第196頁)。蔡秀真供稱:呂清嶺告知他家有人要選 舉,伊就將伊本人及曾嘉隆證件交予呂清嶺辦理戶籍變更登 記,伊未住於戶籍地等語(見99年度選偵字第40號卷㈥第 209頁至第214頁)。王復田供稱:呂清嶺說他兒子會出來參 選,拜託伊支持,伊就將證件交予陳永德轉交呂清嶺辦理戶 籍變更登記,伊未住於戶籍地等語(見99年度選偵字第40號 卷㈥第218頁至第221頁、第251頁至253頁)。曹麗美供稱: 呂宜興係伊表弟,伊想說是親戚要支持呂宜興參選,所以就 將證件交予曹麗英代為轉交呂清嶺辦理戶籍登記,伊未住於 戶籍地等語(見99年度選偵字第40號卷㈥第231頁至第238頁 )。鄭椒烟供稱:伊與呂清嶺有親戚關係,伊知道呂清嶺家 裡有人要出來選里長,伊就將呂兆熙、靳海霞證件轉交呂清 嶺辦理戶籍變更登記,伊未住於戶籍地等語(見99年度選偵 字第40號卷㈥第239頁至第247頁)。林明玉供稱:呂清嶺說 他家有人會出來參選,拜託伊遷戶籍支持,伊就將證件交予 呂清嶺辦理戶籍變更登記,伊未住於戶籍地等語(見99年度 選偵字第40號卷㈥第257頁至第264頁)。呂燕標供稱:呂清 嶺說他家會推人出來選,但是還不確定是誰,伊就將伊本人 及黃淑芬之證件交予呂清嶺辦理戶籍變更登記,伊未住於戶 籍地等語(見99年度選偵字第40號卷㈥第265頁至第272頁) 。黃俊仁供稱:呂清嶺說他家會推人出來選,但是還不確定 是誰,伊就將證件交予呂清嶺辦理戶籍變更登記,伊未住於 戶籍地等語(見99年度選偵字第40號卷㈥第273頁至第281頁 )。呂振端供稱:伊與呂清嶺有親戚關係,伊知道呂清嶺家 裡有人會出來選,伊就將伊本人及陳嘉新之證件交予呂清嶺 辦理戶籍變更登記,伊未住於戶籍地等語(見99年度選偵字 第40號卷㈥第282頁至第289頁)。王春龍供稱:呂清嶺說他 家有人會出來選,請伊支持,伊就將伊本人及陳阿桂之證件 交予呂清嶺辦理戶籍變更登記,伊未住於戶籍地等語(見99 年度選偵字第40號卷㈥第290頁至第298頁)。邱清雲供稱: 伊知道呂清嶺家裡有人會出來參選,因為伊之前欠被告呂清 嶺人情,所以就主動表示要遷戶籍幫忙投票,伊就將伊本人 、邱楊秀菊、邱心怡、邱秀娟、邱秀霞、邱耀文、孫靜慧及 邱秀玲之證件交予呂清嶺辦理戶籍變更登記,伊未住於戶籍 地等語(見99年度選偵字第40號卷㈥第304頁至第309頁)。 洪瑞泰供稱:伊未住於戶籍地,伊母親告知因為呂清嶺之兒 子要出來選里長,所以伊母親徵得伊同意後,就將伊戶籍遷 到現戶籍地等語(見99年度選偵字第40號卷㈥第319頁至第
324頁)。呂燕明供稱:呂清嶺說他家有人會出來選,請伊 支持,伊就將伊本人及林淑媚之證件交予呂清嶺辦理戶籍變 更登記,伊未住於戶籍地等語(見99年度選偵字第40號卷㈥ 第325頁至第332頁)。曹永泰供稱:伊妹妹曹麗英說有親戚 要出來競選,要遷移戶籍,伊就將證件交予曹麗英辦理戶籍 變更登記,後來才知道是呂宜興要出來參選,伊未住於戶籍 地等語(見99年度選偵字第40號卷㈥第351頁至第356頁)。 田進春供稱:呂清嶺說他兒子要出來選里長,請伊支持,伊 就將伊本人、吳振吉及吳振輝之證件交予呂清嶺辦理戶籍變 更登記,伊未住於戶籍地等語(見99年度選偵字第40號卷㈥ 第357頁至第362頁)。陳美伶供稱:呂清嶺說他兒子要出來 選里長,請伊支持,伊就將證件交予呂清嶺辦理戶籍變更登 記,伊未住於戶籍地等語(見99年度選偵字第40號卷㈥第 363頁至第371頁)。吳添供稱:呂清嶺說他兒子要出來選里 長,請伊支持,伊就將伊本人及蔡榮元之證件交予呂清嶺辦 理戶籍變更登記,伊未住於戶籍地等語(見99年度選偵字第 40號卷㈥第372頁至第379頁)。黃久芳供稱:伊配偶曾進財 與呂清嶺係親戚,呂清嶺拜託渠等遷移戶籍以支持呂宜興參 選里長。伊受被告呂清嶺之託,代劉添興、劉昶顯、劉佩珊 、劉佩珍、蔡鄭麗花及蔡宜珊等人辦理戶籍變更登記等語( 見99年度選偵字第40號卷㈢第142頁至第146頁)。李玉琪供 稱:伊與呂清嶺係親戚,呂清嶺拜託渠等遷移戶籍以支持被 告呂宜興參選里長。伊受呂清嶺之託,找楊永盛、楊宇婕將 戶籍遷入該區,有告知係為了選舉等語(見99年度選偵字第 40號卷㈢第183頁至第190頁)。王清宗供稱:呂清嶺託伊代 為辦理戶籍變更登記,伊知道是為了選舉,也知道呂清嶺家 裡會推派人出來選,因為不知道選舉遷戶口是違法的,所以 就幫忙遷等語(見99年度選偵字第40號卷㈢第225頁至第227 頁)。吳東其供稱:伊與吳速意係兄弟,共有該屋,因欠呂 清嶺人情,所以遷戶籍要支持呂清嶺兒子選里長等語(見99 年度選偵字第40號卷㈢第296頁至第304頁)。沈慧真供稱: 伊大伯吳速意欠呂清嶺人情,所以拜託伊遷戶籍去支持呂清 嶺兒子參選里長,因為伊不會辦理相關手續,所以就將證件 交予吳速意辦理等語(見99年度選偵字第40號卷㈢第305頁 至第314頁)。依前揭被告、被告之父呂清嶺、被告之弟呂 昆恭及虛偽遷移戶籍取得投票權人之供述,可知呂清嶺係本 次參選里長之策畫者,早已計畫由被告或被告之弟弟呂昆恭 參選里長,被告或被告之弟弟呂昆恭均聽命於呂清嶺之指示 ,並自六月間起,由呂清嶺自己或指示呂昆恭或被告或其他 親友代辦或辦理虛偽遷移戶籍事宜,有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
記載受託人名義可稽(附於99年度選偵字第40號卷),而虛 偽遷徙戶籍者均知情係呂清嶺家人出來選里長,僅係不知最 後係被告或被告之弟呂昆恭出來登記參選,至99年7月初確 定由被告登記參選後,呂清嶺有告知虛偽遷徙戶籍者請渠等 支持被告參選,而前揭虛偽遷移戶籍者,單純係為支持被告 參選而遷徙戶籍以取得投票權,並未實際居住於戶籍地,且 無其他遷徙戶籍之正當理由,此從前揭虛偽遷徙戶籍者之供 述即可明瞭,則虛偽遷徙戶籍者均有使特定之候選人當選之 意圖,而依據選罷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必須先設籍四個 月始得取得選舉人資格,是虛偽遷徙戶籍之行為一定在選舉 四個月前完成,從前揭虛偽遷徙戶籍者之供述,可知虛偽遷 徙戶籍者係因為受到呂清嶺之請託,請求支持被告參選,才 將證件交由呂清嶺辦理遷移戶籍,並非自己有遷移戶籍之需 要,被告自己亦有參與代辦遷移戶籍之行為,對於其父親呂 清嶺動員諸親友大量且密集於選前四個月遷移戶籍,被告不 可能不知係為里長選舉佈局,被告與呂清嶺間自有犯意之聯 絡,被告辯稱:戶籍遷徙與其參選里長無涉,伊不知情云云 ,顯與常情不合,為不可採。被告既知虛偽遷移戶籍係為里 長選舉佈局,並且同意登記參選里長,自應就選前虛偽遷徙 戶籍之不法行為承擔責任,不能以其決定參選時已完成戶籍 虛偽遷徙行為為由而卸責。前揭部分虛偽遷徙戶籍者:鄭瑞 壎、鄭恩典(隨鄭瑞壎虛偽遷入)、林玉雲、陳正見、陳信 豪、陳金國、陳佩欣、王靜雯(隨林玉雲虛偽遷入)、劉昶 顯、劉佩珊、劉佩珍(隨劉添興虛偽遷入)、吳和峰(隨沈 慧真虛偽遷入)、王雪梅、王淑薇、呂雅鳳(隨王雪梅虛偽 遷入)復於99年11月27日,前往投票所投票,有新北市第一 屆里長選舉選舉人名冊可稽,上開原本非住於該選舉區,為 使被告當選之目的,將戶籍虛偽遷入且投票,已使該選區之 整體投票數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原告主張被告與其父呂清嶺 及其胞弟呂昆恭,共同基於使被告當選之意圖,於99年6 月 至7月間,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使投票發生 不正確之結果,所為構成刑法第14 6條第2項之要件事實, 堪予採信。
六、綜上,原告依據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請求宣 告被告就99年11月27日舉行之新北市第1屆三重區永福里里 長當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請求傳訊呂清嶺,於本件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予調查,附此敘明。
八、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