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86號
上 訴 人 張台梅
被 上訴人 賴玉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萬陸仟陸佰陸拾肆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參仟貳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