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17號
PCDV,101,除,17,2012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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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加拿大商泰克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新源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76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12月3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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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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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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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佰鴻工業股│華南商業銀│100年8月25日│617,925元 │CD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行板橋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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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加拿大商泰克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加拿大商泰克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