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13號
PCDV,101,除,13,20120203,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鄭秋福
代 理 人 徐美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914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
│本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3號│
├──┬─────┬───────┬──────┬──────┬──────┬──────┬──┤
│編號│發 票人 │擔 當 付 款 人│發 票 日│到 期 日│金 額 │本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1 │楊錫華 │ │81年3月17日 │81年4月15日 │66,657元 │0000000 │ │
├──┼─────┼───────┼──────┼──────┼──────┼──────┼──┤
│3 │楊錫華 │ │80年9月5日 │80年9月5日 │132,000元 │215527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勁丞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