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元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新財
代 理 人 駱振義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959 號裁定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12月2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小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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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0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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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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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尚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 0 │3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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