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90年度,1425號
TNEV,90,南小,1425,200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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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一四二五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李登銘
        張簡清萬住同右
        董其正
        陳榮上
        郭有耀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伍佰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參佰陸拾參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執有被告甲○○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下同)八十九 年十月十五日,票面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八萬四千五百元,票號000000 0,帳號一五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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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