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43號
PCDV,101,訴,243,20120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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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4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劉仁義
被   告 謝明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民國10 1 年2 月7 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 年 2 月9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5頁 )。然查,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見本 院卷第47至50頁),揆諸首開法條,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 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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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