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代墊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07號
PCDV,101,訴,207,2012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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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張志邦
被   告 喬爾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慧珠
被   告 陳天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 3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 1 年1 月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但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佐,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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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喬爾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爾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