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420號
PCDV,101,補,420,2012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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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20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被 告 漢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美華
被 告 簡應都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等皆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肆拾萬元,應
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肆仟柒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肆仟貳佰陸
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行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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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漢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