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繼字第2號
聲 請 人 郭玉麟
聲 請 人 郭定興
聲 請 人 郭溫林
前列三人共
同代 理 人 吳秀菊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准予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
臺幣1,000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
人應於前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陳報未列在聲請狀上之郭定文,是否亦為本案聲請人,如
亦為聲請人,併同補正委託書及(三)、(四)事項。
(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身分證明文件、親屬關
係公證書。
(四)被繼承人郭修法與聲請人間之往來書信、相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