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八О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0七八
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叄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並補述:「於 甲○○依約前來向翁英凱收取一萬元時,為現場埋伏之警員當場逮捕,甲○○始 未得逞」。
二、查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訊及偵查中自白不諱,核與告訴人翁英凱 指訴之情節相符,且有證人呂瑞貞之證詞可證,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一件在卷可 稽,罪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三項、第一項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