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南簡易庭(刑事),南簡字,90年度,733號
TNEM,90,南簡,733,200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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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七三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九四九四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第三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甲○○原係台南市葬儀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之秘書(於民國九十年五 月離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該公會第五屆理事長何松興於八十四年 四月十九日交接予第六屆理事長洪盤之後,向何松興佯稱:公會需用款等語,使 何松興陷於錯誤,而交付該公會在台南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大同分社所設立之第0 000000號存款帳戶之印章,甲○○持用何松興之印章,於同年四月十九日 、同年五月一日、同年五月十七日、同年五月廿六日及同年六月十二日至上開分 社分別詐領得新台幣(下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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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