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七二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七八一七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叄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二、證據:1、被告自白。2、被害人莊佩婷之指述。3、證人翁專順之證言。4、 贓物認領保管收據乙紙。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 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