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南簡易庭(刑事),南簡字,90年度,580號
TNEM,90,南簡,580,200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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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五八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九O一八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乙○○共同竊盜,各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並均緩刑貳年。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同,茲引用之。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乙○○於偵查中之自白;⑵證人即被害人應冰 如之指述;⑶扣案之豹紋零錢包、熊寶貝香氛袋各一個。三、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不慎,致罹刑典,事後已坦承 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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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