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五八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九O一八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乙○○共同竊盜,各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並均緩刑貳年。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同,茲引用之。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乙○○於偵查中之自白;⑵證人即被害人應冰 如之指述;⑶扣案之豹紋零錢包、熊寶貝香氛袋各一個。三、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不慎,致罹刑典,事後已坦承 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