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001號
債 權 人 張傑智
債 務 人 景徽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聰明
債 務 人 黃麗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伍萬元,及
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玖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
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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