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756號
PCDV,101,司促,3756,20120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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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756號
債 權 人 三本工程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銘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鼎坤營造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聲請事項第二項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另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 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為限,得聲請法院依督 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定有明文。本件債 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聲請「第一項之 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扣押」部分核與上開規定未合,其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 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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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本工程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坤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本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坤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