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執字第6號
聲 請 人 陳義聰
相 對 人 光鵬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寶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一日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給付聲請人退休金差額新臺幣參拾萬零貳拾捌元之調解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0 年11月1 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 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退休金新臺幣(下同)38萬0, 0284元,惟相對人有不履行之情形。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 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退休金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於 100 年12月1 日調解成立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 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影本為證,從而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聲請裁 定強制執行,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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