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370號
PCDV,100,重訴,370,2012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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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70號
原   告 環華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子瑛
訴訟代理人 潘炯墻
      葉大殷律師
      黃世芳律師
      陳東良律師
複 代理 人 莊凱閔律師
被   告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籐雄
訴訟代理人 潘橋緯
      陳淑芬律師
      陳宜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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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華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