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70號原 告 環華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子瑛訴訟代理人 潘炯墻 葉大殷律師 黃世芳律師 陳東良律師複 代理 人 莊凱閔律師被 告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籐雄訴訟代理人 潘橋緯 陳淑芬律師 陳宜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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