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08號
上 訴 人 韋淑玲
被 上訴 人 陳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