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88號原 告 蔡長穎 蔡李木耳共 同訴訟代理人 邱超偉律師被 告 蘇薛瑞香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施秉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佩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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