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588號
KSDV,105,訴,588,2017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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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88號
原   告 蔡長穎
      蔡李木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超偉律師
被   告 蘇薛瑞香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施秉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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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