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借貸關係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103號
PCDV,100,訴,1103,20120206,2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03號
上 訴 人 黃楊思玉
法定代理人 黃朝日
被 上訴人 陳美意
林宜慶
李育箴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103號確認借貸關係存在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壹佰壹拾壹萬玖仟柒佰伍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壹萬捌仟壹佰參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