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280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臺灣省台北縣大觀書社
法定代理人 林瀚東
代 理 人 羅翠慧律師
相 對 人 黃文杰
黃冠錡即黃文章之.
黃塗龍
黃金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黃文杰、黃塗龍、黃金財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捌仟伍佰肆拾陸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 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 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 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兩造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 經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452號民 事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黃冠錡(即黃文章之繼承人)、黃 文杰、黃金財、黃塗龍負擔二分之一,其餘由聲請人負擔。 嗣因兩造對該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 重上字第387號民事判決聲請人上訴部分之第一 、二審訴訟 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相對人黃文杰、黃塗龍、黃金財負 擔。相對人黃文杰、黃塗龍、黃金財與原審共同被告永宜紙 器有限公司、永聖興實業有限公司、聯亞企業有限公司、錸 慶科技有限公司、永清鋼鋁防盜門窗即黃昭斌、永晟興業有 限公司上訴部分之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該上訴之當事人負擔, 並已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符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虹吟
計算書:
┌─────────┬──────────┬──────────────────┐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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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審裁判費 │ 1,937,660元│由聲請人預納。 │
├─────────┼──────────┼──────────────────┤
│ 第一審複丈費及建 │ 250,900元│同上。 │
│ 物測量費 │ │ │
├─────────┼──────────┼──────────────────┤
│ 第二審裁判費 │ 512,651元│因聲請人撤回關於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
│ (聲請人上訴部份) │ │上字第387號民事判決附圖一所示C1、C2 │
│ │ │、C3、C4、C5、C6、C7、D1、D2、D3、D4│
│ │ │、D5、P1、P2、Q、W、X部分之上訴【該 │
│ │ │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3497.3平方公尺×│
│ │ │22,400元/平方公尺)+1,300,979元=79│
│ │ │,640,499元】,及撤回對黃文章I1、I2部│
│ │ │分之上訴(139,186元),原訴訟標的價 │
│ │ │額由118,946,759元減縮為39,167,074 元│
│ │ │,撤回部份之訴訟費用1,044,221元【即 │
│ │ │1,556,872×(79,640,499+139, 186 )│
│ │ │/118,946,759=1,044,221元】,依民事 │
│ │ │訴訟法第83條第1項規定,則應由原告自 │
│ │ │行負擔(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1847│
│ │ │號裁定意旨參照),故第二審訴訟費用為│
│ │ │512,651元【即1,556,872-1,044,221元 │
│ │ │=512,651元】。 │
├─────────┼──────────┼──────────────────┤
│ 第二審複丈費及建 │ 24,450元│由聲請人預納。 │
│ 物測量費 │ │ │
├─────────┼──────────┼──────────────────┤
│合 計│ 2,725,661元│ │
├─────────┴──────────┴──────────────────┤
│附註:(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一、聲請人就其於第一審敗訴即C1、C2、C3、C4、C5、C6、C7、D1、D2、D3、D4、D5、I1│
│ (黃文章部分)、I2(黃文章部分)、P1、P2、Q、W、X部分,因撤回上訴而告確定,該 │
│ 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為78,339,520元【即(2.37平方公尺+118.89平方公尺+284.│
│ 22平方公尺+2745.02平方公尺+135.41平方公尺+98.16平方公尺+113.23平方公 │
│ 尺)×22,400元=78,339,520元;另C5、C6、C7、D2、D3、D4、D5、I1、I2、P1、P2│
│ 、Q不當得利請求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
│ ;故於第一審確定應由聲請人負擔部分之訴訟費用為727,115元【即(1,937,660+ │
│ 250,900)×(78,339,520/235,796,064)=727,115元】。 │
│二、聲請人上訴部份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確定部分除外)為1,982,146元【即2,725,661│
│ -727,115=1,998,546】 │
│三、相對人黃文杰、黃塗龍、黃金財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998,546元。 │
│四、相對人黃文杰、黃塗龍、黃金財與原審共同被告永宜紙器有限公司、永聖興實業有限│
│ 公司、聯亞企業有限公司、錸慶科技有限公司、永清鋼鋁防盜門窗即黃昭斌、永晟興│
│ 業有限公司上訴部分之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該上訴之當事人自行負擔,故不列入上開訴│
│ 訟費用額負擔之計算,附此敘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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