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家聲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魏霖茂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魏霖茂遺產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新台幣壹萬肆仟柒佰伍拾貳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魏霖茂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前經鈞院98年度財管字第23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 承人魏霖茂之遺產管理人,並以98年度司家催字第93號民 事裁定准對其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經於民國98 年8 月18日刊報公告,期限已屆滿,另魏霖茂於96年9 月 1 日死亡,其大陸地區繼承人聲明繼承之期限亦已屆滿。 因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南行政執行處100 年度助執字第54 6 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為參與分配之需,特為此 聲請。
(二)被繼承人魏霖茂遺有台南縣鹽水鎮○○○段358 地號土地 ,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南行政執行處100 年度助執字第 546 號通知之最低拍賣價額102 萬5500元計算,另聲請人 管理本案遺產其間共墊付4,497 元(內含本件裁判費用1, 000 元),是聲請人管理遺產期間之管理費用共計1 萬4, 752 元,為此聲請酌定被繼承人魏霖茂之遺產管理人報酬 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 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被繼承人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 酬數額,遺產管理職務終結前,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 請法院酌定報酬,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 3 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 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 項定有明文。經查:(一)聲請人主張其前經本院98年度財管字第23號民事裁定選任 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魏霖茂之遺產管理人,並以98年度司家 催字第93號民事裁定准對其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此有聲請人提出上開民事裁定及報紙影本各1 件為證, 自堪信為真實。
(二)經查,被繼承人魏霖茂遺有台南縣鹽水鎮○○○段358 地 號土地,此有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南行政執行處100 年8 月24日之100 年度助執字第546 號通知函在卷可稽,是被
繼承人之遺產現應值為1,025,500 元。(三)次按,聲請人因管理被繼承人魏霖茂遺產所墊付之費用合 計為新台幣4,497 元(內含閱卷影印費、戶政規費、差旅 費、公示催告裁判費、公示催告登報費、房屋火險、地震 險、及本件聲請裁定程序費用1,000 元),此有聲請人所 提出之代管被繼承人魏霖茂遺產管理費用計算明細表、支 出憑證單據、收據等件影本在卷足憑。
(四)本件被繼承人魏霖茂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為此 聲請人依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按上開財政部訂頒「代管 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之標準,依被繼承人遺產現 值百分之一計算請求代管遺產之報酬即新台幣10,255元, 以及墊付費用新台幣4,497 元,合計共新台幣14,752元。 準此,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於14,752元之範圍 內,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朱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