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1年度,103號
PCDM,101,附民,103,2012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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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03號
和 解 筆 錄
原 告
宇強國際有限公司
被 告
丁彥文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附民字第103號就本院100年易字第4020號
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上午9時
45 分,在本院刑事刑四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
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陳苑文
書記官 林金良
通 譯 林幸誼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宇強國際有限公司
原告代理人 楊仁川
被 告 丁彥文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 下同) 柒萬元,其給付方法為於民
國101 年3 月11日前給付新台幣兩萬元,其餘五萬元,自民
國101 年4 月起按月於每月十一日前給付新台幣壹萬元,如
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原告於庭後另提供匯款
帳戶予被告)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 告 楊仁川
被 告 丁彥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刑四庭
書記官 林金良
法 官 陳苑文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林金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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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宇強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