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559號
PCDM,101,聲,559,2012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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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裕淵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
附表,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273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裕淵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裕淵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 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案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載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 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業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聲 請人檢送之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理法院,聲請就 各該罪所宣告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 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 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等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劉元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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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