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朝深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1 年度執聲沒字第113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簽注單拾柒張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速偵字第57 57號被告黃朝深賭博案件,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1 規定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已 於民國100 年9 月30日期滿。扣案之簽注單17張(99年度速 偵字第5757號偵查卷內),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 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 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朝深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以99年度速偵字第575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 起訴期間業已期滿未經撤銷,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案 件資料表各1 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簽注單17張,係供被告 犯罪所用之物,且係屬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揆諸 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259 條之1 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金和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